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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作者:北京 发布于:2011-12-01 11:19: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附件1)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附件2)。
 
  上述两项标准以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求为原则,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是市财政局内部预算处室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进行审批及安排预算的依据。各预算处室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时要严格执行,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核定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附件: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的核定标准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
 
  的专业类设备。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
 
  法。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 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招不超过在职人员20%的标准配配置。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8%的标准配备照相机,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摄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在职人数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在职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
 
  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
 
  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2000元;每人一组文件柜,
 
  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
 
  2.会议室桌椅:按会议室面积配备相应大小的会议桌,最高限价按桌面周长每延长米1500元;超过80平方米会议室配备会议条桌,每延长米最高限价700元。会议室椅子每把最高限价500元。
 
  3.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确实需要配置多媒体显示系统的会议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配置。
 
  4.空调:每房间按相应面积配置相应匹数空调,分体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3500元,
 
  分体柜式空调最高限价8000元。
 
  四:按照在职人数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设备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设备。
 
  五、本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标准内优先选择低能耗设备配置,不得超过标准限额。
 
  六、配置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如涵盖日常办公设备功能,则核减相应数量的日常办公设备。
 
  七、办公设备处置更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次便准执行。
 
  附件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北京市市级行政实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
 
  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
 
  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
 
  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固
 
  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  6年
 
  2、笔记本电脑  6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  6年
 
  4、复印机  6年 (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
 
  复印速度大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5、扫描仪  8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  7年
 
  7、针式打印机  8年
 
  8、一体机  6年 (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张)
 
  9、传真机  10年
 
  10、碎纸机  10年
 
  11、投影仪  8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8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  10年
 
  14、服务器  6年
 
  15、小型机  8年
 
  16、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4年
 
  18、电冰箱  10年
 
  19、电视机  10年
 
  20、空调  10年
 
  21、洗衣机  8年
 
  22、电开水器  5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
 
  2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
 
  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附件1: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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