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
冀财资〔2011〕23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
配置暂行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以下简称《配置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配置暂行标准》主要适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配置暂行标准》是省直行政机关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对于特殊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另行审批。对于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内部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三、《配置暂行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一)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厅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干部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数)。
3、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应当在新增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其他未列入本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置的,经申请报批后按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水平配置。
五、《配置暂行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省财政厅将作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附件: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暂行标准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台式电脑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按单位编制实有人数配备(不含工勤人员) 6,000元/台 6年以上
笔记本电脑1台/厅级岗位;2台/处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2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10,000元/台 6年以上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A31台/处单位根据需要可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A3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0,000元/台 6年以上
A41台/厅级岗位;其他2台/处 2,500元/台 6年以上
其他:票证打印机 单位有票据套打工作需要的岗位可单独配备 3,000元/台 6年以上
中高速复印机1台/处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35,000元/台 6年以上或复印30万张
电话机按需要配备 200元/台 长期使用
空 调1台/办公室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下 3,000元/台 10年
1台/办公室办公室20-30平方米 4,000元/台 10年
空 调1台/办公室办公室30-40平方米 5,000元/台 10年
1台/办公室办公室40-60平方米 7,000元/台 10年
1台/办公室办公室60-100平方米 9,000元/台 10年
1台/办公室办公室100平方米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0年
文件柜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000元/件 10年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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