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山西 发布于:2011-12-22 13:52:0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晋办发[2011]28 号
中 共山 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市、 县委,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委各部委, 省直各委、 办、厅、 局, 各人民团体:
省委、 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9 月 28 日
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办发[2011]2 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推动节能减的百, 降低行政成本, 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 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 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小汽车, 指 7 座( 含) 以下的小轿车、 越野车、 商务车等封闭式乘坐车, 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 于办理公务、 机要通信、 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 监察、 稽查、 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 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 用于通讯指挥、 技术侦查、 刑事勘察、 抢险救灾、 检验检疫、 环境监测、 救护、 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 保障公务、 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包括配备标准的制定、 编制的核定、 配备更新或车辆过户 审批、 购置和运行经费的安排等, 并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性质、 人员 编制、 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确定。 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 一)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 1 辆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二)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 司 法、 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 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 三) 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车辆、 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 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8 升( 含) 以下、 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 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 1. 6 升( 含) 以下、 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 二)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财行[2011] 180 号) 另 行制定。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 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省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的酌情配备。 各市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2 辆配备; 各县党委和政府分别按不超过 1 辆配备。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但仍能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由于车辆质量、 交通事故等原因, 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 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车辆,可以提前更新。 旧车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也可按照公开公正、 规范节约的原则, 采取与 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车辆更新须待原车辆办理完处置手续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本着统一、 精简、 效能的原则, 按核定编制逐步购置。 各级党政机关需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时, 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情况、 预算安排情况、 车辆实有数量、 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省、 市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领导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县级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越野车的, 由县级政府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资金, 并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的车型参照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 录确定。 对于自 主品牌和自 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可以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 加强公务用车的日 常使用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 一) 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 ,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 ( 二)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 严禁分散管理使 用。 实行公车统一停放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节假日 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 应当封存停驶。 ( 三)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 严格登记用车时间、 事由、 地点、 里程、 油耗、 费用等信息。 ( 四) 严禁公车私用 , 不得使用公车进行婚丧嫁娶、 探亲访友、 度假休闲、 接送亲属、 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接受监督。 ( 五)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 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降低运行成本。 ( 六) 严禁为公务用 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 目 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严禁报销各类罚款。严禁利用公务用车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到外地办理公务,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外事接待、 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 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 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按照谁主管、 谁负 责的原则 ,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 车配备更新和使用 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 责统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并定期向本级党委、 政府报告或公示, 接受监督。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超标准、 超编制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 ( 二) 未经批准擅自 配备更新公务用 车、 出租或出借公务用车、 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接受企业捐赠车辆、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违规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等。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购置公务用车的, 交警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上户 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行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对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 可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有条件的市、 县( 市、 区)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 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此前我省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 凡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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