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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1-12-27 09:11: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采〔2011〕4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山东省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1年9月30日前,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省外代理机构只考核在山东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9月30日后,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和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也按照本规定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内容为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十三项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考核相关表格。
  
  四、考核等次及计分方法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50分。130分(含130分)以上为优秀;100-129分为合格;99分(含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省内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考核计分,除营业场所、内部管理外,其他所有考核内容并入所属的代理机构统一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局分别考核打分,省财政厅按照以下方法汇总各分支机构得分后确定代理机构分数:对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采购文件4项实行加权平均;其他考核内容合并计算加分或扣分。
  
  五、考核方式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市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从本省区域内的代理机构中,确定部分代理机构直接进行考核,具体名单见“2011年省财政厅直接考核代理机构名单”(附件1);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其他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对市级财政部门的考核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每个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在有关考核表上签字确认。考核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组要现场核查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等情况;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三)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信息报送六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审查被考核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成交)金额前10位的项目,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六、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分为五个阶段,安排在2012年1月至3月。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日-10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或《山东省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2011年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4)、《2011年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5)、《2011年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或《2011年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7),与“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8)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应于1月11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一式2份,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省财政厅直接考核的报财政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1月11日-2月25日)
  
  对书面审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代理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9)。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填写《2011年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或《2011年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在已审查项目之外,财政部门如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有考核内容扣分因素行为的,要单独填报《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项目扣分表》(附件12),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部门现场核查部分代理机构。
  
  (三)汇总上报阶段(2月26日-3月10日)
  
  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10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1年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1年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3)、《2011年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4)、“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和代理机构装订成册的自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3、14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复核确认阶段(3月11日-31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优秀、合格等次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公告。
  
  (五)补充考核阶段(2012年6月1日-31日)
  
  考核不合格和未参加考核的代理机构要在2012年6月1日前按照“自查填报阶段”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考核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市财政部门在6月份进行一次年度补充考核。
  
  七、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视为考核“不合格”: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2、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的。
  
  2010年12月1日后,代理机构认定资格规定人数按以下计算:政府采购甲级专职人员人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培训人数分别按30人、18人、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按10人、4人、7人。
  
  2010年12月1日前,代理机构认定或确认资格规定人数按以下计算:政府采购甲级、工程甲级专职人员人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培训人数分别按20人、12人、15人,政府采购乙级、工程乙级、暂定级专职人员人数、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和培训人数分别按7人、3人、5人。
  
  3、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2次以上(含2次)的。
  
  4、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行政处罚的。
  
  5、省内代理机构、省外分支机构(在山东的所有分支机构)未参加考核的。
  
  6、代理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
  
  1、2011年省财政厅直接考核代理机构名单
  
  2、《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3、《山东省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11年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
  
  5、《2011年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6、《2011年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
  
  7、《2011年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
  
  8、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
  
  9、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
  
  10、《2011年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11、《2011年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
  
  12、《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项目扣分表》
  
  13、《2011年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
  
  14、《2011年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www.ccgp-shandong.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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