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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扬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1-12-29 14:39:00 来源:扬州市财政局

  扬财规〔2011〕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部(省)驻扬单位:
  
  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2、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审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扬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
  
  非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追加预算、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安排专项等原因,无法通过部门预算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或者由于单位性质,未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包括:
  
  1、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
  
  2、未纳入部门预算的本级政府专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
  
  3、未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
  
  4、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漏编、少编的采购项目;
  
  5、驻扬的部、省属单位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
  
  6、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
  
  7、其他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原则
  
  1、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原则。
  
  三、非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申报。部门(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结合采购需求,填制“扬州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审批表”,连同相关附件资料等,按预算隶属关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非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包括: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采购项目是否必要、可行;采购资金是否到位。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主管部门的非政府采购预算直接报市财政局业务处)。
  
  3、市财政局业务处审核。业务处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部门(单位)报送的非政府采购预算采取逐一核定的办法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资金筹集是否到位,并将审核结果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4、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复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对各业务处审核报送的非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内;采购资金是否落实;重大采购项目是否经上级或本级政府批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漏编、少编的原因。
  
  5、审批。①非政府采购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直接审批。②非政府采购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6、审批时间。非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月度集中审批制度。①非政府采购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每月5日前,直接下达审批意见。②非政府采购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复核汇总并上报局领导,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每月8日前下达审批意见。
  
  四、非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需要的材料
  
  1、单位申请非政府采购预算的报告;
  
  2、市级非政府采购预算审批表;
  
  3、重大政府采购项目(500万以上)的采购方案和概算;
  
  4、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项目实施批件。
  
  五、非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1、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非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和有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2、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以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单位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自行验收,并出具相关的验收证明资料。
  
  六、监督管理
  
  1、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和管理水平。
  
  2、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其非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采购。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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