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区财政局,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级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无锡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评标现场的管理工作。其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现场主持人、记录人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
(二)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活动,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保证开标、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指派合格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担任开标、评标现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四)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守在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
1.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五)负责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客观、公正地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时间、地点、进入会场的人员名单、评标的主要程序、与会人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以及评标现场发生的有关情况等。
(六)完整收集、整理开标、评标现场政府采购档案并按规定归档保管。其中,采购记录须随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其他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七)遇开标、评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工作,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程序;应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活动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标前准备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落实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公证人员等符合规定的相关人员的邀请和通知事宜。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采购人可以委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可以提出全部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采购人提供三人以上候选名单,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中抽取一人作为采购人代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代理机构应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开标、评标现场。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标前准备,落实开评标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包括开标、评标会场,开评标会场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电脑、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音响设备等,讨论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定可能出现特殊情况的应对预案。
对于采购预算在300万以上的项目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二天制订开评标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列明开、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和相关人员分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小时到达开标会场,进行会场的布置、相关设备和文件资料的准备等。
第九条 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的签到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并收取投标文件(现场有公证人员的,也可由公证人员进行);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签到,发放临时工作证并记录编号。
第十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工作人员应向开标会场主持人报告供应商投标情况和采购人代表、监督、公证等相关人员出席情况,并对有关工作底稿进行预览和预录。
第三章 开标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由开标会场主持人宣布投标截止、开标仪式开始,并按既定议程主持开标会。
评委不参加开标会,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唱标过程中,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开标期间评标室的秩序和纪律,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回避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在开标时发现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投标人代表参与投标应自觉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安排。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代表为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代表及相关商务、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证人员检查并公证。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四条 经确认无误后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交唱标人唱标。唱标必须准确完整,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应各唱两遍。
第十五条 在唱标的同时记录人应作好文字记录。唱标内容较多的,应用投影仪公示。投标供应商代表如有异议当场提出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唱标完毕即时由唱标人、记录人、供应商授权代表、公证人员等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开标会结束后,进入评标程序。工作人员负责将投标文件收集、运送到评标室,并及时清理开标会场。
第十七条 参加开标大会人员应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管理,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第四章 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会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会场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公证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会场。
评标会场实行凭临时工作证进入制度。临时工作证分专家评审证、监督人员监督证、代理机构人员的工作证等三种,且三种证的颜色要明显区分。
出席评标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开始时应主动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统一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专人保管,待评标工作结束后退还其本人。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会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组长和工作人员的许可。
第十九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做到尽职、客观、公平、公正。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主动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组长的分工安排,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发表有倾向性的个人意见,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的评定和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询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询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涉及到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之处的,应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权威部门作出法定解释。相关询标、解释应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针对评标随意发表诱导性意见,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对要求送样的产品样品和实行暗标评审部分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进行编号随机抽取和保管;评审过程中需要比对、查阅有关投标文件资料的,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查阅告知;在评标结束后,再由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当场核对、公布产品样品或投标文件编号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需要须临时休会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做好评标休会期间的评标室安全工作,负责评标休会期间投标资料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席评标会议的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结果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公告评标结果前不准对外泄露评标结果,不准将评标资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所有开标、评标文件资料应封存并当场移交采购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签收保管,除档案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带走评标现场的资料和投标文件。
采购人需要投标文件副本的,须经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审批程序同意,在评标结束7个工作日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在中标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和其他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和泄露评标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
(一)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项目重大或社会关注度较高;
(三)例行的日常现场抽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可以采取对开标、评标活动全过程或对现场某个环节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进行;
(二)是否按已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
(三)现场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地记述开标、评标的情况;
(六)现场人员是否遵守开标、评标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七)其他政府采购规定应当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席开标、评标会议的监督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二)对正常进行的开标、评标及决标工作不随意发表个人意见,主动维护开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根据监督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现场监督记录;
(四)对发现的开标、评标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指出,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督记录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处理。整改期间可暂停其在本市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直至复审合格。
第三十条 投标人代表不服从现场管理、扰乱开标、评标会场秩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作出给予投标人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代表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发表诱导性语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以制止。情节严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通知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活动中,涉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移交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采购的现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其招标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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