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无锡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作者:无锡 发布于:2012-01-03 16:30:00 来源: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重大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级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重大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匿名招标评审,即:投标人按要求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密封包装,招标采购单位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的一种招标评审方法。
  
  本意见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本市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重大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一、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除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要素外,还应当明确与实施匿名招标评审有关的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其中商务标部分应包括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价格、财务状况、业绩、信誉、组织机构、人员技术力量等明确投标主体的所需证明材料;技术标部分应包括对应采购标的的项目技术方案、规格性能、数量、偏离程度、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承诺等不显示投标主体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材料。
  
  2、招标文件应当署明商务标为明标,技术标为暗标。商务标、技术标应分开制作、各自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对容易产生歧义、能明显区分投标主体的内容,应当放入商务标部分,不能放入技术标部分。技术标除只能在包装袋上署名外,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
  
  3、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技术标投标文件的统一格式和规范,应当统一投标文件纸张大小和颜色,统一封面、封底及装订要求,统一字体、行距、页边距、页眉、页脚等排版要求。
  
  4、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部分电子文档(以下简称电子文档)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应将电子文档刻录成不可擦写光盘,将光盘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封口处要求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及投标人盖章。
  
  (2)封皮上写明项目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字样,投标时单独递交。
  
  (3)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同时提供时,两者对于实质性内容的表述必须保持一致。
  
  (4)为方便专家评标,招标文件应对电子文档提供统一的具体格式,如统一页面排版、统一章节编号等。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纸质的和电子的技术部分投标文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何种介质的投标文件为评审依据。如明确以电子版为准进行评审的,由于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表述不一致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文件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作任何标识或暗示该投标人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标记,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它投标人的特殊做法。
  
  6、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不按要求制作的,投标无效。对无效投标文件认定的情形,应集中在专门章节进行表述,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二)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采购方式和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具体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中:
  
  1、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通用服务项目,以及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
  
  2、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适用于除价格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其他综合因素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
  
  (三)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的,其最高限价为经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预算总价,应于投标截止日3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明确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四)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其价格分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1、计算低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2、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系数K,K的取值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K<1);
  
  3、计算产生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为价格分满分。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A×K;
  
  4、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相差1%扣一定的分值C(C取值为0.3~1分),其价格分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分 =价格总分 -︱基准价 - 投标报价︱×C×100
  
  基准价
  
  高于评标基准价和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值C可以分别取不同的值。
  
  (五)招标采购单位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必须有关于匿名投标要求的醒目提示和告知内容。
  
  二、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将明标商务标和暗标技术标两个部分分开,各自装订成册分别密封在标袋中,同时在标袋上署名。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统一要求作其他任何标识。
  
  三、开标组织要求
  
  (一)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按规定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负责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抽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唱标过程中,应当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
  
  评委不参加开标会,应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四)下列初步资格性检查工作应在唱标前,由招标采购单位在现场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
  
  1、投标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样品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是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是否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唱标结束后,在公证或监督下,由招标工作人员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号,对所有的技术标(包括电子文档)进行拆封、编号,并将对应关系相关资料登记、封存。
  
  四、评标程序要求
  
  (一)明标、暗标评审分别进行。现场推荐的2名专家评委(以下简称“明标评审小组”,不含采购人代表)负责明标商务标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暗标评审小组”)负责暗标技术标评审工作。
  
  (二)明标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审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对意见难以统一或出现争议的事项,应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
  
  (三)由招标工作人员将编号后的技术标投标文件交给暗标评审小组进行符合性检查。
  
  暗标评审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询标内容,由招标工作人员传递给投标人授权代表(投标人授权代表不进入评标室)。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按手印代替签字。在暗标评审小组确认签字时,签署“×(技术标编号)号供应商”。
  
  (四)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完成后,方可对投标文件进入比较与评价。明标评审和暗标评审在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同时进行:
  
  1、明标评审小组负责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的投标人投标价格、财务状况、业绩、信誉等明标部分内容进行评审;
  
  2、暗标评审小组负责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的技术方案、性能、服务质量等暗标部分内容进行评审。
  
  暗标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接触明标商务标文本。需要对照、查阅明标商务标有关内容的,应当由招标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查阅告知。
  
  各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和打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五)技术标暗标和商务标明标评审全部结束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在公证或监督下,在评标室当场核对、公布各投标人技术标编号,汇总各投标人商务标和技术标得分,确定各投标人总分和最终排序。
  
  五、其他
  
  (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意见规定。
  
  (二)采购人未按本意见执行的,财政部门及其授权拨款单位不予拨付资金;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意见执行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处理处罚并书面告知行政主管机关或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违规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三)对招标评审中需要进行演示等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采用本办法。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