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财购〔2011〕11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我局专题业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是我市思想道德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当事人(指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下同)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政府采购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核心,切实加强以政府采购当事人道德操守和诚信经营为重点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源头治腐,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采购当事人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倡导政府采购当事人增强诚信意识,树立以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风气,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同时,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采购当事人自律、政府监管的工作机制。
2、坚持诚信褒奖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供应商的发展;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供应商与从业人员,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3、坚持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与加强协调配合相结合。开发应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平台,并与市级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诚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体系。
三、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2-3年的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起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诚信制度体系、评价体系和奖惩体系,使政府采购当事人道德水平明显提高,诚信经营、廉洁经营意识普遍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政府采购执行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制定《南通市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修改、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的政府采购诚信建设制度体系。
(二)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氛围。
1、采购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简称执行申请,下同)前,为政府采购事前阶段。
(1)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我局通财预〔2011〕22号文件执行。做到无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2)采购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执行申请时,应保证采购需求、技术指标或者技术规范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3)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做到按规定程序申报变更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
2、采购单位提交执行申请到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下同)登记采购结果止,为政府采购事中阶段。
(1)采购中心应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采购任务。内部工作流程逐步实现全过程网上操作,并负责开发、运用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等系统。
(2)采购中心实行分段操作制,综合科负责计划受理、信息发布、供应商会员管理、采购文件归档等;采购一科负责采购文件制作,包括标前答疑会的组织、评标定标方法的确定等;采购二科负责开评标现场组织工作,包括评标定标细则的拟定、现场记录、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等工作。
(3)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和单位需求制作采购文件,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诚信准入、诚信激励等政策措施。做到采购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合理及排他性质限制性条款。
(4)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的主要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做到遵纪守法,不弄虚作假。
(5)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标时,应宣布开标、评标纪律;屏蔽通讯工具,全过程录音、录像。逐步实现网上评标、远程评标。做到开标、评标程序合法,无违法乱纪的现象。
(6)评审专家实行智能化通知,杜绝人为因素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和保密。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评审专家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独立评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做到客观公正,不与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串通。打分偏离限度的,应作书面说明。
(7)采购单位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得左右或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8)2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处派员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记录。
(9)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作,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采购中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到采购单位资金支付止,为政府采购事后阶段。
(1)采购单位在采购中心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30天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得做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合同提交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采购处于每月底集中送采购中心归档。
(2)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中标(成交)项目的实施。不得投机取巧、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中标(成交)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将验收情况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
(4)中标(成交)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开发应用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考评系统,加大监管力度。
1、建立政府采购效能监察机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限时办结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如不按时完成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系统。
2、建立评审专家定量考评机制。在对评审专家出勤、遵守纪律、工作能力、掌握政策水平的定性考核的基础上,将评审专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打分录入系统,并与中标(成交)得分作比较,实行定量考核。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系统。
3、建立供应商网上考评机制。由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对供应商的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价。如评价不佳且查证属实(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为中或差,交货时间为不及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系统。
4、建立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支出实时监控机制。开发应用“网上电子警察”功能,定期对采购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动态检索,发现采购单位的违规支出及时处理,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系统。
5、建立政府采购在线免费培训机制。为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掌握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开发应用政府采购在线免费培训系统,对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供应商法人及授权代表等,实行学分制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系统。
6、建立政府采购失信惩戒机制。对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考评系统记录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不良记录),严格实施惩戒措施。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禁入政府采购市场。定期通报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情况,逐步在南通市范围内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诚信奖惩联动机制,使政府采购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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