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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瑞昌 发布于:2012-02-02 17:04:00 来源:瑞昌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湓城、桂林街道办事处,青山、大德山林场,赛湖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  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程序、公开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 第一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常委副市长和副市长担任,市法院、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人保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矿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公路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听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工作;
  
  3、研究决定重大项目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设置除一般交易条件外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交易方式、条件设置等事宜;决定招投标手续不全但因特殊情况需先行招投标的事项;
  
  4、决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2、市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卫生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4、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的监督执法;
  
  5、市地矿局负责矿产资源招拍挂活动的监督执法;
  
  6、市国资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
  
  7、其他成员单位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管理、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办法、规则、细则等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3、对各职能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宏观管理;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和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5、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6、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作进行监管,负责对乡(镇、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导;
  
  7、负责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原有的部门交易场所必须停止一切交易活动,原有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中心内设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土地交易部、政府采购部、产权(含林业)交易部。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中标方(竟得人)须凭交易成交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进场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报名及资格核验选定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类信息;
  
  (五)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六)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协调指导乡(镇、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工作。
  
  (八)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下列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水、供电、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在乡(镇、街道)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的,必须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告知备案,采取简易程序交易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转让;
  
  (五)机电设备采购、进口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
  
  (六)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市政设施经营权、特种行业的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等权益与服务的交易项目;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出让项目;
  
  (九)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事项。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交易申请。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建设业主、国土矿产资源部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人(管理人)、其他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第十一条  交易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当即受理;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在补齐资料、条件具备后受理;特殊项目报市公共资源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文件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方案、公告或邀请书等)进行备案。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经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公开发布(公告发布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所需费用据实向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甲方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服务提供方(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若报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可以按报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数,采取抽签入围形式直接确定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三倍数额的投标人。技术难度较大的特殊工程及专业性较强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须经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预审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五条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专业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因情况特殊或因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经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上级或其他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十六条  交易确认。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应当报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再由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签发《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交易报告。甲方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日内,向市公共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交易报告。
  
  交易报告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动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管资源交易市场。实行“八个统一”的运行模式,以实现整合资源、方便群众、降低成本、便于监督的目的。
  
  (一)统一进场交易。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交易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统一进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并行使各自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建立并管理评标专家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统一从省、市或本市三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二)统一工作流程。规定从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的工作流程。
  
  (三)统一管办分离。行政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行政监督机构和市场交易中心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具体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包括工作纪律、投诉处理、交易程序、内部审批流程等规章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络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不得从事影响交易公正的任何活动。
  
  (四)统一严守规则。凡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均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票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五)统一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类交易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保证金。
  
  (六)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各类信息;同时还将集中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七)统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制度规范的统计报表表格式文本,及时向上级和市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并加强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市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和建议。
  
  (八)统一投诉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受理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类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十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标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复印件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质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专家库中或省、市级专家库中现场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进场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进场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准入手续。业主单位选择的中介机构,必须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介机构进场准入通知单才能委托该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收取相关佣金和代理费用。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必须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对于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未提交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方式证明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它问题,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竞标人有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交易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撤销成交确认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委资格,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年度内所评标计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二次者;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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