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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03 08:59:00 来源:苏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字[2011]4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并经苏州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在市(县)开展业务代理的,同时需要到当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条  记分管理办法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次记分总分20分。
  
  第五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记分。
  
  第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代理机构记分管理中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分值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对重复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二)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或者因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造成采购失误的;
  
  (三) 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四)提交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
  
  (五)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相关采购信息的,或信息提交不正确的;
  
  (七)未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分分值进行核对,出现错误的;
  
  (八)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中,出现非最低价中标(成交)情况时,未提醒评委对低价未中标(未成交)理由逐一作出说明,并予以详细记录的;
  
  (九)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认真核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有关条款的;
  
  (十)擅自规避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十一)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十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归档资料,致使合同无法备案的;
  
  (十四)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或有差错的;
  
  (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发布的,或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或者工程政府采购的信息不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的;
  
  (三)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四)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发售时间内不能出售标书的;
  
  (六)指派没有政府采购培训证书的人员单独执行政府采购业务的,或在开标(谈判)现场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七)开标(谈判)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八)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良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经各级监管部门查实;
  
  (九)在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查中,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满意度较低的;
  
  (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在招标文件及谈判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或者多数专家不能理解的;
  
  (二)在提交的采购文件中,出现指定货物品牌或指向特定产品技术规格的;
  
  (三)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四)开标现场组织混乱,评审过程中出现专家及工作人员随意接听电话、进出开标(谈判)室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的,或催促评审专家结束评审的;
  
  (六)未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七)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八)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九)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上报有关统计信息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擅自代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时间准时开标或谈判的;
  
  (三)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
  
  (四)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或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的;
  
  (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同行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七)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八)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积极配合处理,消除损害结果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四)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五)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七)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八)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一)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二)市级监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核查时,发现代理机构不能分别持续满足《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记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三章   执行及整改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记分时,应当开具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报市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监管部门对记满20分的代理机构进行行政纠错(整改),开具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至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10至30天以内。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再次记满20分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30至60天以内;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三次记满20分的,行政纠错(整改)的时间为90天,同时,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市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建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行政纠错(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级监管部门每月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在苏州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进行行政纠错(整改)的代理机构应列入各级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在行政纠错(整改)期间,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收到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后,在3日内,根据行政纠错(整改)时间,制订整改计划,并报市级监管部门。代理机构按整改计划组织实施。
  
  行政纠错(整改)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全面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培训方法:委托代培与自我培训相结合。自我培训应邀请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代理机构中比较优秀的人员进行授课。
  
  培训要求:严格按整改计划逐条落实。做到全员、课时、内容的三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级监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行政纠错(整改)的代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市级监管部门每月将工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记分情况通报至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附件二: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
  
  附件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表

附件: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定稿)12.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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