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
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
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使用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数字证书包括个人数字证书和单位数字证书。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为数字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 数字证书分政务数字证书和商务数字证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评审专家使用政务数字证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使用商务数字证书。
第五条 数字证书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全省通用。
第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四川省财政厅确定。
第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持有人和四川省财政厅负责。
第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持有人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数字证书申领、交纳服务费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数字证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务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
(二)评审专家的数字证书,由评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务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成都市以外的评审专家的数字证书,可以由当地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向政务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数字证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务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领、交纳服务费。
第十条 数字证书因持有人的原因需要补办、变更、注销的,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数字证书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原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变更、注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持有人,并报四川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因持有人的原因补办、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负担。数字证书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原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变更而产生的费用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的使用由持有人负责。
第十三条 数字证书严禁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伪造等。
第十四条 数字证书使用过程中涉及电子签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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