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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16 12:55:0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纪〔2011〕2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践行“秉公理财、廉洁服务”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对省财政厅工作人员提出如下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违反规定分配财政资金;
  
  二、禁止在财政审批、管理、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建设、中介机构服务等事项;
  
  五、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禁止用公款或由下属单位、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禁止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八、禁止到市县公费旅游度假;
  
  九、禁止以借用为名占用有关单位或请托人的房产、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资产;
  
  十、禁止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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