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2-16 12:57:0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办〔2011〕39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
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
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财政系统信息工作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动全省财政系统信息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财政信息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各级财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做好财政信息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为财政管理和改革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范围。各市(地)、县(市)财政局,财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考评内容。报送省财政厅办公室信息数量及被采用的信息;经厅办公室上报省委、省政府被采用的信息;经厅办公室上报财政部被采用的信息。
第四条 考评方法。
财政信息工作考核评价采用计分制:
(一)报送得分。每季度,各市(地)财政局、财政部信息直接联系点向省财政厅办公室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12条;县(市)财政局以及厅直各处室、单位不得少于6条。达到以上基本报送要求的,每季度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省财政厅约稿信息,按时高质量报送的,每条计5分,未按时报送的或没达到报送要求的不记分。
(二)采用得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省财政厅办公室采用。被《黑龙江财政信息》、《黑龙江财政动态信息》等采用的,每条得5分;被《黑龙江财政专报信息》等采用的,每条得10分。
2、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每条得10分。
3、省委办公厅采用。每条得10分。
4、财政部办公厅采用。每条得20分。
5、国办、中办采用。每条得50分。
(三)领导批示加分。其中,中央领导批示加50分,省级领导批示加30分,厅级领导批示加20分。同一条信息被同一级别多位领导批示的,只加分一次;中央领导、省级领导和厅级领导分别批示的,累计加分。
(四)挂钩加分。各市(地)可获得所辖县(市、区)信息总得分的20%加分。
综合上述计分要素,总得分为:
1、各市(地)财政局总得分=报送得分(含约稿得分)+采用得分+领导批示加分+挂钩加分;
2、各县(市)财政局总得分=报送得分(含约稿得分)+采用得分+领导批示加分;
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总得分=报送得分(含约稿得分)+采用计分+领导批示加分。
第五条 年终考评。年度终了,厅办公室根据地方信息工作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信息工作考核情况,组织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并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省财政系统通报表扬。
(一)市(地)财政局信息工作先进单位3名,为年度累计得分前3名的市(地)财政局。
(二)县(市)信息工作先进单位10名,为年度累计得分前10名的县(市)财政局。
(三)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5名,为年度累计得分前5名的处室、单位。
(四)优秀信息员原则上由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产生。
财政信息工作纳入厅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新时期财政干部形象建设市县财政局长考评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不能按时完成信息约稿任务的,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错、漏报和报送信息失实的,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过去印发的相关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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