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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授权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湘潭 发布于:2012-02-29 12:31:00 来源: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授权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财购[2011]14号


  
  各协议供货商: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管理,现将《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授权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授权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授权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严格规范供应商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所有产品均实行授权审核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授权书必须由申请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代理商(或分公司)授予。
  
  第三条  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代理商(或分公司)授权的,必须提供其代理商(或分公司)的授权资格和授权资格期限的证明文本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中标供应商只能申请中标公告中公布的中标类别产品的授权备案。
  
  第五条  中标供应商申请产品授权的审核和备案,必须提供授权书原件查验,同时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六条  授权书必须注明明确的授权期限,授权期限必须在协议供货期限内。
  
  第七条  在湘潭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 “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正当货源渠道授权情况表”,是指通过上述授权审核的产品在协议供货期间的有效授权日期。
  
  第八条  有效授权期限在协议供货期中途结束的,供应商必须及时办理延续授权审核和备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对该产品的供货资格。
  
  第九条  中标供应商对在年度协议供货范围内的新增产品要求进行授权审核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经市财政局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审核和备案情况通过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在“湘潭协议供货信息管理平台”公布。
  
  第十条  中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其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外及超出授权期限产品的采购竞价和供货。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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