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支付活动管理,统一付酬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大连市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大财采[2005]122号)的有关规定特定制《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支付活动的管理,统一付酬标准,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报酬按照“谁组织,谁负担”的原则支付。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实行以时计酬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专家报酬的支付,基本标准如下:
(一)评审时间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每次300元支付;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报酬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第五条的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支付。
第七条 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的报酬可按照第五条的标准上浮百分之一百支付。
第八条 复会评审专家的报酬可按第五条标准下浮百分之五十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7]133号)所附《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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