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2-04-19 10:04: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采〔2012〕11号
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级预算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一、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申请,应当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后申请变更,应当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且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
2、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二、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要求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应向省财政厅提报的材料。
1、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市场调研情况及专家论证过程等相关说明;
(3)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其初步报价;
(4)采购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专家论证意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3名专家进行论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聘请至少5名专家进行论证。聘请的论证专家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每名论证专家应分别填写《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附件1),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市场分析和提出单一来源供应商的理由。
3、论证专家资格证明。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和高级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二)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情形应向省财政厅提报的材料。包括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原采购项目合同及复印件。
省财政厅核准后,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编报拟增加合同部分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在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计划中自行追加采购合同。
三、变更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要求
(一)公开招标后只有唯一合格供应商且潜在供应商确实较少的应向省财政厅提报的材料。
1、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有正式公文编号,内容应包括:
(1)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等;
(2)不能继续采用公开招标的相关说明;
(3)拟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
(4)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评审专家意见。每名评审专家应分别填写《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意见表》(附件2),评审专家应当说明招标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潜在供应商确实比较少。
3、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本人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选择性确定的评审专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变更单一来源采购代理机构证明表(附件3)。包括代理机构名称;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唯一合格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招标活动工作人员名单等。
(二)公开招标后只有唯一合格供应商但潜在供应商较多。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科学设定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通过合理修改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等,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再次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唯一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批复政府采购计划金额10%以上的,由采购人出具申请文件,报经省财政厅核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可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核准前公示时间及内容
省财政厅收到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是:
(一)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包括:
1、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附件4);
2、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
3、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二)变更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包括:
1、变更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附件5);
2、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正式申请文件;
3、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意见表;
4、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证明表。
(三)对公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有异议的处理。潜在供应商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能够提供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书面声明”或“本政府采购项目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的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和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潜在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确需继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文件。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核准并给采购人出具《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核准通知单》,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doc
附件2: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评审专家意见表.doc
附件3:变更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证明表.doc
附件4: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文书格式.doc
附件5:变更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文书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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