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浙财采监[2012]1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银监分局及监管办、金融办,省级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省本级将率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试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徐剑锋,联系电话:0571-87058424。
省财政厅 浙江银监局 省金融办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的浙江省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本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应当为浙江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并在试点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七条 政府采购扶持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浙江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扩容增量,加强供应商诚信考核和诚信指数应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九条 各银行要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推进信贷方式转变的有关精神,切实改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原则,对符合“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主行为规范”等六条标准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信用贷款试点,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方面的倾斜政策。各银行应根据基层支行的中小企业贷款绩效、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下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授信审批权限,对以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单位,在经济资本配置方面适当倾斜。并应优化信贷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相关银行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同时,要加强贷款精细化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订单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十条 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对诚信指数高和社会信用好的供应商,银行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与供应商其他供货合同等结合,实行捆绑融资,发挥政府采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实行捆绑融资的项目,如融资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其超过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提供保证,有效分散风险。专业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择优推荐和供应商自愿选择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可率先在省本级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可先行先试,试点期为2年。试点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逐步推广到市、县(市、区)。
在试点过程中,省财政厅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并加强对试点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政策宣传和诚信考核管理,为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省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首先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
各相关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开发的融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与供应商诚信指数挂钩,以鼓励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二)省财政厅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备案审查。对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经审查同意其试点的,应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专题频道予以展示。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试点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经省财政厅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备案合同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合同备案模块中予以特别标记。
(五)相关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网上备案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六)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加强支付的审核和监督。
市县操作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拟定,但应当体现“便捷高效、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定;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结合试点,省财政厅应积极探索和研究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与对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补助等政策相衔接,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进一步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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