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应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应急项目操作行为,提升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采购效率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安全,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邯郸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抢险救灾、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需要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为有效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应急处置工作,在市财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采购事宜的领导、部署、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应急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引发的紧急采购项目;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引发的紧急采购项目;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等引发的紧急采购项目;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紧急采购项目;
(五)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紧急采购项目。
第六条 应急采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应急处置机制。要成立一把手牵头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供应。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二) 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实行应急响应岗位责任制。用户单位、主管部门、采购办、采购中心、相关资金管理处室要恪尽职守、 履职尽责,协调联动,快速沟通,协调一致,必要时实行合署办公。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请求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当采购人提出紧急采购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切实做到反应敏捷、应对准确、处置果断、保障有力。
(四)运作规范,处置得当。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采购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特事特办,减少环节。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为提高采购效率,应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原则,减少环节,超常运作,或实行先行采购、手续后补的办法。要充分利用商品库、供应商库和项目库,严控产品价格,保证物资质量,实施就近采购。
第七条 应急采购应当体现国家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八条 采购人在实施应急采购活动中,以保证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 应急采购的组织形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人分散自行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采用分散自行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相关部门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
第十一条 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紧急采购计划后,应立即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应急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中心内设三个应急采购工作组,负责接收应急采购需求、汇总应急采购计划,组织应急采购实施。其职责主要包括:
1、综合信息组。负责应急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拟制采购实施方案,宣传动员教育,收发、起草、呈递相关文件,收集、整理、汇总、上报采购工作情况,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等。
2、应急采购组。负责应急采购项目的具体事宜,包括采购项目资源调查、供应商考察,组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协调督促应急生产、跟踪供货、组织验收、协助办理结算手续等。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采购工作所需的车辆、通讯和办公设备保障,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食宿安排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可采用比较简便实用的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供应商范围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且履约良好的供应商;
(二)可从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三)原则上应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指定供应商前来交易,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实施应急采购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准备阶段。采购中心接到应急采购任务后,立即按照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领导批准的应急采购预案,根据既定工作职责,迅速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定采购需求时,力求简明扼要,必要时可以灵活指定相关参数。
(二)采购招标阶段。应急采购可以省略发布招标信息、专家论证等环节;可以直接通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有信誉的、特别是就近的供应商参加;可以对供应商的商务资质做弱化处理,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参与交易的法人地位和生产能力的资质;可以优先选择国家免检产品、名牌产品。
(三)履约验收阶段。中标供应商一经确定,采购人应随即与之签订采购合同;合 同一经签定,中标供应商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迅速组织货源,以最快的运输方式运到指定地点进行交付。应急物资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主要包括物资数量点 验、包装及外观检查、核对配件数量等,也可采取随机的方式对物资内在质量进行抽查。必要时,由采购中心会同专家,帮助采购人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物资采 购机构要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为保证应急需要,还可以建立“无障碍绿色通道”,采取供应商先送货,先垫付资金,后补办应急采购手续的办法。财政部门和采购人要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合同,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不得高于应急事件发生以前的价格水平。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进入邯郸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八条 应急采购活动完成一定时间内,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名称,以及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必须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邯郸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保存相关手续和资料,以备事后追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应急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认真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或采购人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遵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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