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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四川 发布于:2012-07-04 16:43:0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办发[201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07月04日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新时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通知》(川办函〔2011〕191号)规定,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省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矿业权出(转)让提供交易服务。
  
  (四)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中心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文、电、会及中心工作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重要文件草拟工作;负责信息、目标、保密、安全、信访、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交易活动及中心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重大问题调查研究。
  
  (二)交易受理处。承担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拟订公共资源场内交易工作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进场交易项目报名、发布审查;安排项目交易时间及场地。
  
  (三)交易组织处(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进场项目交易现场组织服务工作;负责交易项目网上开标及竞价;承担矿业权出(转)让交易服务。
  
  (四)交易评审处。依法负责项目交易现场评审及结果报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
  
  (五)现场监督处。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工作;承担交易场所秩序维护;受理、移送并协助查处现场交易质疑、投诉,配合执法机关进场监督与执法。
  
  (六)技术信息处。承担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软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集、整理、发布项目进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现场咨询服务;统计场内交易数据,保管场内交易档案。
  
  (七)财务处。负责中心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编制60名。其中: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四、经费形式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人员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
  
  五、其他事项
  
  (一)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省级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再开展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
  
  (二)撤销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管理的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项目投资交易中心,将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省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服务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并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三)将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及上述撤销和并入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一并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际接收的在职人员逐步过渡。过渡期间,财政保障经费。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紧缺人才,在10名限额内下达专项编制予以解决并逐步核销。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衔接、人员划转、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确保工作连续、平稳过渡。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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