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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扬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2-07-18 14:41:00 来源:扬州市财政局

  扬财规〔2012〕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市级定点采购供应商,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加强对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的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扬州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市级政府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经常性、零星采购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定点采购的管理部门。政府定点采购的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定点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部分项目二年一次)。
  
  第二章  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第五条 必须符合定点采购具体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必须经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必须具备履行定点采购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第三章      采购人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扬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九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向定点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
  
  第十条  采购人不得借定点采购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二) 有权就货物(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价格与定点供应
  
  商进一步谈判,如无法达成一致,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
  
  (三)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量、质
  
  量等检查验收。
  
  (四) 因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取
  
  赔偿;
  
  (五) 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享有
  
  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定点采购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金额,实施采购。
  
  (二)按照财政结算制度,通过“扬州市政府定点采购业务监管平台”统一制定的结算清单,及时与定点供应商结算相关费用。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定点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定点采购供应商不规范行为。
  
  (四)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越定点供应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定点供应商
  
  第十三条  定点供应商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的,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提供相应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与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不得高于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或者优惠折扣),同时也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及时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报酬,任何采购人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克扣报酬。
  
  (二)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越供货(或者服务)范围的要求。
  
  (三)因采购人违约造成损失,供应商有权向采购人索取赔偿。
  
  (四)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货物(或者
  
  服务)。
  
  (二)不得泄露采购人的保密事项。
  
  (三)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向采购人出具“扬州市政府定点采购业务监管平台”统一制定的结算清单。
  
  (四)及时、全面、准确的将定点采购业务数据录入“扬州市政府定点采购业务监管平台”.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采购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反馈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
  
  (六)法律、法规或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要会同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代表,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服务不周或经投诉处理后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暂时中止定点采购协议;违约情节严重或经三次以上的投诉处理仍不纠正的定点供应商,终止定点采购协议,同时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收回《扬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证书,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定点采购协议的规定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上述定点供应商的违约事项,由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扬州市政府定点采购业务监管平台”对定点采购项目进行实时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定点采购的服务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定点采购适用于本办法,省级协议供货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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