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浙江 发布于:2012-07-31 11:42: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12〕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妇联(宁波不发):
为加强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12年7月15日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保证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实行以使用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推动妇女活动阵地、儿童活动中心等重点实事项目的实施;
(二)对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的补助,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倾斜;
(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将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确定不同年度的支持重点。
第三章 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截至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逾期一律不受理。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妇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并提供相关项目材料,由县(市、区)妇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妇联和财政部门。各市妇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妇联和省财政厅上报书面申请报告。省级单位直接向省妇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妇联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汇总初审,并初步提出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九条 省级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的具体内容,报省妇联和省财政厅批准。经费使用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同级妇联、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妇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妇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妇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资金检查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十二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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