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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江西 发布于:2012-07-31 16:24:00 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财购〔2012〕10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和规范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使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平台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五条 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用户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用户通过数字身份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登录。用户对系统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后果。CA证书不得租借或转让。
  
  第二章  诚信库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诚信库包括采购人库、供应商库、采购代理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凡是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申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成为诚信库会员。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全省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须在诚信库中完善单位信息,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CA证书。采购人指派专人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管理CA证书。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江西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隶属于政府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申请注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采购代理机构诚信库并办理CA证书,未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并办理CA证书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生产商和经销商。
  
  纳入江西省供应商库管理的供应商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基本情况可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并办理CA证书的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纳入江西省专家库管理的专家须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申请注册应上传下列材料,并将有关原件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一)个人简历;
  
  (二)资格证书;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三章  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
  
  (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及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三)供应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招标(采购)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电子化招标(采购)活动,签到时间以递交CA证书时间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上传经采购人确认的澄清文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函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四)供应商投标(非招标方式)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指定一个“非税收入专户”代收代付。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时须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参与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需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有效期满后退出诚信库的供应商可向省财政部门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投标保证金转回供应商基本账户。未申请退出诚信库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供应商须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网上通报。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以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电子开标记录和电子评标报告打印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监察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交采购人确定预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交易系统中上传采购合同、验收单备案。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无效:
  
  (一)未按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
  
  (二)未在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递交CA证书的;
  
  (三)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正常打开的。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电子化政府采购资料制作成电子介质存档。存档资料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处理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以及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同级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实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须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及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采购活动信息安全,应采取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意外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网络系统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导致无法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上述情况,故障当日(工作时间内)可排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恢复进行;如故障当日无法排除的,采购活动终止,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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