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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2-09-24 12:24:0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采〔2012〕1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电子化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通过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进入)实施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原则。
  
  第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正版产品等有关政策。
  
  第五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产品由四川省财政厅委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四川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  采购人每年度实施的同一采购品目(公务用车除外)协议供货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协议供货采购采用网上竞价和直购方式。
  
  第九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发布采购公告,由两家以上协议供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一种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适用于所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第十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发出订单,协议供货供应商确认订单,并直接成交的一种采购方式。
  
  直购适用于同一采购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采购品目所对应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发布竞价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和服务要求、报价时间和竞价时间、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竞价公告期限不少于24小时。
  
  (二)报价。协议供货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的要求,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
  
  报价期限不少于3小时,且不能将报价时间设置在节假日或者其他非正常工作时间。
  
  (三)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自动对协议供应商的报价按照从低到高排序,并自动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
  
  (七)采购人验收、支付采购资金。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书,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结算书和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验收情况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反馈至四川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达不到两家协议供货供应商报价或者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用直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选择在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商品行情库中标价最低的协议供应商,向其发出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服务要求以及采购人愿意接受的成交价格(小于等于预算,也可以低于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商品行情库的标价)等。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订单后,确定是否能够承接采购人的采购订单,并将意见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反馈给采购人。
  
  协议供货供应商有正当理由无力承接采购订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向其他协议供货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
  
  (三)采购人确认同意承接采购订单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在24小时内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
  
  (五)采购人验收、支付采购资金。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书,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结算书和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验收情况通过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反馈至四川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启动、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二)向供应商透露不予公开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结果;
  
  (四)与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采购人或者其他协议供货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订单;
  
  (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签订背离采购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四)拒绝、消极或者不按照其获取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承诺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四川省财政厅及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采购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协议供货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价格;
  
  (四)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采购人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因协议供货供应商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其承诺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的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等文档格式,由四川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采购过程中由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一条  协议供货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系统操作规程由四川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各市(州)、县(市、区)协议供货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14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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