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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流程

作者:焦作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2-09-28 15:03:00 来源:焦作市财政局

  焦财采购[2012]10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推进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规范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流程


  
  一、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实行政府采购。我市采购目录以当年适用的文件为准,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单项5000元(含)或批量10000元(含)以上项目,服务类10000元(含)以上项目,工程类50000元(含)以上项目。
  
  二、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采购计划申报
  
  1、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项目时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网上申报,并详细和正确填写采购金额、资金来源、付款方式等内容。
  
  2、属于《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的,在采购计划基本信息的审批流程内,点击资产管理审核。
  
  3、属于工程类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须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采购单位通过附件上传;若暂时无法出具评审报告的,采购单位在合同备案时一并上传。
  
  (二)采购资金落实
  
  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由财政相关业务科室(部门)审批。
  
  1、属于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由预算编制局落实;
  
  2、属于中央和省下达的资金由财政相关业务科室落实;
  
  3、属于授权支付或其他资金支付的,纳入会计站代理的由会计站落实;未纳入会计站代理的,由采购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出具纸质意见,通过附件上传,采购办予以落实;
  
  4、属于拼盘资金的,根据中央、省、市、单位自筹投入情况进行审批。属于财政资金的,按照上级与市级投入资金比例大小,由投入比例大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落实,单位自筹资金的同上述(3)手续办理。
  
  (三)采购方式批复
  
  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计划,采购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采购方式:
  
  1、属于定点印刷、办公家具、耗材、交通工具、会议、协议办公设备范围内的,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方式批复;
  
  2、采购规模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申报,相关资料完备后,采购办审批通过;
  
  3、采购规模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报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办审批通过;
  
  4、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填写《焦作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审批表》,并附相关依据,报有关领导审批后,采购办审批通过;
  
  5、列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购。
  
  (四)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电子化采购系统内选择有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
  
  (五)采购计划编号
  
  1、代理机构接到项目委托后,将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上传,采购办审批通过;
  
  2、属于联合招标采购的工程类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须先到相关部门取得招标编号后,采购办审批通过。
  
  (六)合同网上备案
  
  所有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采购活动结束后,在电子化采购系统内将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备案,采购办审核通过后备案完成。
  
  (七)原则上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若因特殊情况需通过纸质申报的,采购单位需填写《焦作市直政府采购商品计划明细表》,经资金落实(同上(一)2的程序一致)和相关资料齐备后,报采购办审核。
  
  以上具体操作程序,采购单位可在焦作市政府采购网文件下载栏(http://jiaozuo.hngp.gov.cn/jiaozuo/)查看。
  
  三、采购资金的结算和支付(中标价以内)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
  
  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通过电子化系统合同备案查询栏,直接打印自动生成的《焦作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由采购单位签字并经会计站资金审核(纳入会计站管理的单位)加盖采购单位财务印章后,属于财政资金支付的报预算执行局直接办理支付手续;属于单位资金支付的报会计站或由资金支付单位(未纳入会计站管理)办理支付手续;财政专户支付的须有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出具意见。
  
  (二)工程类(包括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工程类项目预付款的支付,同上述货物、服务类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2、工程类项目进度款和结(决)算款的支付,由财政相关业务科室(部门)会同评审中心评审并出具意见,财政监督委审核后,按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采购单位通过纸质申报的采购项目,填写纸质《焦作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采购办,并附《焦作市直政府采购商品计划明细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同上述(二))、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经审核后转预算执行局办理付款手续。
  
  四、采购资金超中标价的处理
  
  采购单位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办理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采购项目和合同金额。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增加的,按照采购项目的类别和限额标准进行处理。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1、超中标价10%(含)以内的项目,采购单位提供原合同和采购编号,按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批复采购,供需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2、超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采购未实施的,采购单位按程序重新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已自行组织实施的,报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处理。
  
  (二)工程类(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1、超中标价10%以内(含10%),且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或项目概算批复的,在工程发生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时,由招标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财政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研究,并进行会签;
  
  (2)因项目较小,无设计、监理、勘察等单位或人员的,由业主负责人、业主代表、施工方、财政部门等研究并会签;
  
  2、超中标价10%以内(含10%),且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或项目概算批复的,按以上程序会签,并报市政府审批。
  
  3、超中标价10%以上,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或项目概算批复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变更,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
  
  (2)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外的新增工程,相关部门会签后,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或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1、2、3项所述情况,采购单位需将会签结果或市政府批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区分情况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评审、不予拨款。
  
  4、工程项目变更内容或新增内容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或项目概算批复的,建设单位重新报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申请追加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
  
  5、对于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形成的增量投资,财政部门在评审时不予认可、国库不予拨款。
  
  五、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理
  
  采购单位擅自自行采购属于焦作市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财政相关科室(部门)不予落实资金,属于评审范围项目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采购办会同财政相关业务科室(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30万元以上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按评审结果进行处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建议监察机关对采购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活动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派驻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派驻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依法实施对派驻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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