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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盐城 发布于:2012-10-10 14:45:00 来源:盐城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明确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和调整;
  
  (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排政府采购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盐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应分项填报。
  
  (二)实施时间。采购人预计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时间。
  
  (三)项目具体名称。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具体名称。
  
  (四)数量金额。
  
  (五)资金来源。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拨款(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资金、纳入专户管理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业务划分,对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都编入了政府采购预算;
  
  (三)已经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是否存在不需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性;
  
  (五)资金来源渠道。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职能处室对汇总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编审程序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进行。需撤消、变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涉及预算金额、支出功能和经济科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同一采购项目下,同类货物、工程和服务之间调整且不涉及预算金额变动的,由政府采购处审核后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政府采购业务部门不得办理未列入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项目,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拒绝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根据批准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财政预算管理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需再申报纸质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下达的用款计划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流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非集中支付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资金缴至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验收报告及采购人付款要求开具支付令,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到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执行的及未执行完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拨款(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资金指标财政收回。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应加强与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而未实施政府采购的、擅自变更预算的、不按预算采购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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