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简称“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的重庆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纳入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管采分离、强化监管、高效透明、有偿服务的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一流、监管到位的政府采购交易市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交易业务管理和监督,市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交易业务审计,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五条 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一)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的市级和区县级政府采购项目;
(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的市级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采购项目;
(三)部门集中采购单位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市级大专院校200万元以上、市教委直属中小学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市级职能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职能:
(一)负责为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和服务,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订交易机构、交易场地、交易过程、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安排交易场地、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负责开评标现场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和档案管理;
(五)管理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举报;
(七)协助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管理;
(八)协助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九)管理、维护和更新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等;
(十)完成市级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跟踪监督本地本部门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服务,并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在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全程进行。
第九条 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向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应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交易登记、合理安排交易日程及场地。
第十一条 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从其银行基本账户汇至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它采购方式,应按其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凭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的通知,在出具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并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退回至投标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场地服务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政府采购交易相关事项。收支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入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考核范围,暂停代理业务,交易结果无效,并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涉嫌违规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全程接受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电子监察系统的实时监督和远程监控。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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