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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泰安 发布于:2012-12-12 14:39:00 来源:泰安市财政局

  
  泰财采[2012]1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提升政府采购执行质量和服务能力,市财政局制订了《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表格(样表)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执行质量,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61号令)、《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泰安市政府137号令)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泰安市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泰安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资格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甲、乙级)资格和政府采购工程(甲、乙、暂定级)资格。
  
  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甲、乙级)备案资格。
  
  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申请政府采购工程(甲、乙、暂定级)备案资格。
  
  第四条 泰安市境内代理机构备案条件
  
  (一)依法成立,各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具有满足政府采购活动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障金,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依法取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专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五)在上年度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考核中取得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泰安市境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申请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备案资格的,必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格;申请政府采购工程备案资格的,必须同时具有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并取得泰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泰备案证》。
  
  (三)驻泰分支机构固定从业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取得省财政厅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专职人员人数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条 注册地在泰安市境外,且同时在泰安市境内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对其中一家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分支机构根据总部授权,全权负责泰安市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部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并依法承担与分支机构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备案内容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营场所、主要办公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及经营状况简介;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人及在泰安市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成立机构)或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近2年来的主要经营业绩;
  
  8、申请政府采购工程备案资格的,须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泰安市境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备案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总部授权其驻泰分支机构在泰安市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使用相关资质、印鉴等法律手续的书面委托书。申请政府采购工程备案的,还要提供泰安市市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泰备案证》。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如实提报上述资料,不得故意隐瞒、虚报,否则一律不予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权利
  
  1、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泰安市境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2、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义务:
  
  1、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自觉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开展承担保密责任;
  
  5、依法受理并处置供应商质疑事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备案程序
  
  1、申请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装订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文件和人员职称、学历及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查。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原因并退还有关材料;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3、市财政局每年年底前集中公布下一年度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为备案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制作全市有效的《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十一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使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从获准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代理机构组建本级代理机构备选库。
  
  未经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各级代理机构备选库,不得在泰安市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获准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下次备案前资格等级、代理范围变更及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随时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对备案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已备案从业人员未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异地执业、未取得《泰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证》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等情况,可暂停其在泰安市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直至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获准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备案年度内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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