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黄政办〔2012〕12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黄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黄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山市黄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交通、水利水电、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招管部门”)统一监管:
(一)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下称“国有投资”)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附属工程,下同);
(二)社会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国有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国有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内、社会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有资质机构设计的图纸和编制的工程预算报区招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发包。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 招标备案。招标人申请招标备案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已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如立项批文等);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房屋建筑工程除具备以上1至4款条件外,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合格书等材料。
第七条 确定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区交易中心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招管部门核准。
特殊情况由招标人商区招管部门报区招管委审批。
(一)国有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小型工程”),可以采取简易发包办法选择施工单位。
(二)国有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公开招标,并按有效最低价法或综合评审法进行评审。
(三)社会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八条 招标预算(控制)价。国有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其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区审计部门预审,审计结果作为该项目控制价对外发布。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一般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百分之十,如特殊项目需要超过该标准的,必须经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文件)、控制价及答疑变更、中标结果等信息经区招管部门审查后,在区招标采购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媒体上发布,具体要求和发布程序由区招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与资质备案。
(一)实行资格后审和预审相结合的审查制度。一般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报经区招管部门核准。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投标人的报名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二)区外投标单位投标前应当按规定到本区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一般应当在区招管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派代表参加评委会的,拟派人选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派员参加的,应当书面委托并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在区招标采购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委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通知书应当经区招管部门审查备案,再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报名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评委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或否决全部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况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有效最低价评审法:
(一)有效最低价评审法适用范围:
1.地表以上、六层(含六层)以下部分房屋建筑工程(平均层高达到2.5米时视为一层);
2.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工程;
3.独立土石方、附属工程;
4.施工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低的公路和水利工程;
5.土地整理;
6.其他适合本办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评标规则。开标后,先进行投标资格评审,然后将合格投标人不高于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商务标进行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审法:
(一)综合评审法适用范围:
1.六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和保障性居住用房;
2.装饰装修、亮化工程;
3.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4.桥梁、隧道、水库及其他结构复杂、施工工艺要求和施工难度较高的项目。
5.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评标规则。综合评审法采用百分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委会确定。
第二十条 鼓励争优创优。对获得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省、市级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奖项的投标企业、相关项目经理以及监理企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和奖励标准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
第五章 小型工程简易发包
第二十一条 小型工程简易发包法:
(一)适用范围。国有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包括房建、市政、公路交通、水利水电及装饰、修缮、绿化等)施工招标。
(二)组建小型工程定点企业备选库。由区交易中心从区内企业中分类组建备选库,每一类别的备选企业必须达到3家(含3家)以上,不足时可从市内及周边地区相关企业中增补,在区招标采购交易网站发布入库排序公告。凡经核准进入备选库的企业一律视同无条件响应并参与小型工程简易发包办法,中标后依法承揽组织施工。
(三)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由发包人在所有响应的竞标备选企业中摇号选择,结果当场宣布,确定预中标人。若只有1家企业参与的,由发包人申请,经区招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发包。发包项目流标的,可按其他招标方式办理。
(四)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项目发包要求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逾期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项目经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中标人的投标承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施工合同送区招管及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标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且中标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调换。对确因中标项目经理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特殊原因需要调换的,由中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会商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以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项目经理予以调换,并报送区招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调换项目经理的,区招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记该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第七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牵头,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路工程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水利水电工程由区水利部门牵头,土地整理项目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单位和其他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积极参与、配合。
牵头部门负责对中标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安全生产等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重点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区招管部门负责对投标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管。
区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重大工程跟踪审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和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招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后5日内,将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等书面提供给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标后监管可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或暗访以及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或暗访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工程在施工期间检查不少于3次,重点工程不少于5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一般一个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深入施工现场,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由建设单位派驻工地代表和中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规模控制、施工现场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信息公开情况。项目中标结果(含中标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中标价和暂估价等)、工程开工、竣工信息、监管部门检查信息以及其他需公开的信息,分别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在施工现场、区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方便社会和公众监督,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二)合同订立情况。施工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施工、监理等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主导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嫌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辞职或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招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上岗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
(四)施工现场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选派原则性和责任心较强的工作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负责对施工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与中标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管。重点对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主要建材、构配件的质量等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项目部采取银行卡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随时向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六)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监管。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增减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涉及设计方案变更、施工内容和工程造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工程变更预算,报区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主体工程招标下浮率调整造价;如属隐蔽性工程变更的,应当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到现场共同勘察,并以勘察结论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批依据。对擅自变更工程量的,审计部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户管理,健全项目资金核算台账。不得违背合同超进度、超限额拨付资金,不得将建设资金借给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将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费开支等。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整理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移交。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标后监管台帐,各牵头部门要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一项一档,内容包括现场检查记录、对违规企业负责人或责任人谈话记录、整改通知书、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决定等。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牵头部门应当汇总各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及时将信息向区招管和监察部门反馈,作为对施工单位业绩考核和后续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
第三十五条 区监察部门对各监管部门履行标后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对标后监管履职不到位或对违规情况知情不报的,予以问责。
第九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和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罚款、记不良行为、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网上曝光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及弄虚作假投标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四)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五)中标人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
(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手续脱岗或出勤率未履行到位的;
(八)投标文件拟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九)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十一)中标人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
(十二)中标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中标人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工程造价变更未经审批的;
(十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各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建设单位与投标人串通蓄意操纵或左右中标结果的;
(三)建设单位违规操作或干预评委评标的;
(四)建设单位违背招标文件、中标承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追加建设资金的;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人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八)工程款支付(拨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建设单位和各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
(十)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十一)暂估价依法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十二)有关人员泄露评标情况和检查工作安排内容的;
(十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区招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7日发布的《黄山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黄政办〔2008〕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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