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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黄山区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安徽 发布于:2012-12-13 13:36:00 来源:安徽省招标局

  黄政〔2012〕37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黄山区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黄山市黄山区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山市黄山区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交易、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和分工协作、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区招管委”)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采购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招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标后监管工作。
  
  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区住建、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检查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交易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招管部门统一监管:
  
  (一)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下称“国有投资”)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含附属工程,下同);社会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投资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3.国有投资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
  
  (三)国有产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各种归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区招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各类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一般应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工程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政府采购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三)产权交易:公开招标、拍卖、场内竞价、协议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具体交易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进场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业务受理登记。项目业主向区交易中心提交交易申请表及相关交易材料。
  
  (二)交易文件审核备案。区招管部门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采购、出让文件、公告或邀请函等)进行审核、备案。
  
  (三)发布信息。由区交易中心在区招标采购交易网和国家、省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出让)公告。
  
  (四)报名与发售标书。区交易中心受理投标报名、资格查验、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区招管及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开标、评标。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区招管和有关部门现场监督。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将中标候选人在区招标采购交易网及其他规定的媒体进行公示。
  
  (八)中标确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人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并报区招管部门备案。
  
  (九)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受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报区招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拍卖交易程序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逐步建立网上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网上投标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等服务。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招管部门。
  
  第十条  区招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进场交易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区招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受理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常态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强化标后监管。可通过现场监督、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中标人履
  
  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区招管部门投诉举报,区招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由区招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不良行为、罚款及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违规合同或中标人不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按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区招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体资金投入的项目可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收取有关费用,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区招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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