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2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苏办发〔2012〕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本市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公务用车统一配备使用管理方式:
(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别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不得混用编制、不得重复核编。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购置,原则上一年两次。市级党政机关购车需经市车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政府采购。各市、区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制定统一购车办法。
(三)公务用车实行专用号段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使用专用的号段。
(四)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停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单位停放的,由本单位指定场所停放。节假日除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使用的公务用车外均应停驶。
(五)公务用车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豪华装饰,以及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六)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登记管理,逐步实行“一车一卡”, 并完整记录单车运行维护信息,落实单车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七)公务用车实行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公务用车单车运行维护信息,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应通过单位内部网、宣传栏等方式,定期公布。
第五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因公或看病用车,由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但不固定用车。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领导干部调离时,不得从原单位随带公务用车。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一)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二)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按规定喷涂相应的标志标识,除履行执法执勤、专用作业任务外,不得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或挪作他用。
(三)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八条 公务用车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带头文明行车。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并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效能考核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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