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鲁财采〔2012〕4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2012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2年6月30日前,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省内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地以外设区的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以下简称省内分支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2012年7月1日后,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也应按照本方案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内容为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十三项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考核相关表格。
四、考核等次及计分方法
(一)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50分。130分(含130分)以上为优秀;100-129分为合格;99分(含9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计分方法。1、省内代理机构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考核成绩。2、省内分支机构不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作为所在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有1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有2家以上(含2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3、省外分支机构单独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其考核成绩分别计算。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自查总成绩与财政部门考核总成绩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的,其最终考核成绩再相应扣减5分。
五、考核方式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从本省区域内的代理机构中,确定部分代理机构直接进行考核,具体名单见“2012年度省财政厅直接考核代理机构名单”(附件1),各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安排,抽查复核部分市已考核代理机构,将其作为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工作较好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在组织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有关考核表须经工作组成员签字确认。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代理机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现场核查;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三)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持证上岗、信息报送七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审查被考核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成交)金额前10位的项目,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各考核工作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出发,全面看待和分析问题,并通过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虚心听取代理机构的意见,审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是否合规、合理、到位,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工作。
六、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分为五个阶段,安排在2013年1月至3月。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1日-31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或《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4)、《2012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5)、《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或《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7),与“2012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8)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2月1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省财政厅直接考核的报省财政厅)。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2月1日-3月10日)
对书面审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代理机构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2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9)。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填写《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2012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附件12)。
(三)汇总上报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2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2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3)、《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4)、《2012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3、14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考核工作报告要注重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市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
(四)复核确认阶段(3月21日-31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优秀、合格等次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进行公示、公告。
(五)补充考核阶段(2013年6月1日-30日)
1、考核不合格及未参加考核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要在6月1日至10日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补充考核申请和自查材料。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市财政部门进行一次年度补充考核。
2、考核不合格及未参加考核的省内分支机构,要在6月1日至10日向所在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补充考核申请和自查材料。市财政部门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省内分支机构的补充考核工作。
七、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2、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专职人员人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培训人数分别达不到30人或18人或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达不到10人或4人或7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视同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3、供应商对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补充考核的。
6、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2项以上(含2项)考核内容均不得分的。
7、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8、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参加补充考核的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
八、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五)代理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以同一法人实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备案。
附件:
1、2012年度省财政厅直接考核代理机构名单
2、《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3、《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4、《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2012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6、《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
7、《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
8、2012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
9、《2012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
10、《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11、《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
12、《2012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
13、《2012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
14、《2012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下载。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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