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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菏泽 发布于:2013-01-21 10:28:00 来源: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财[2012]2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菏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2〕5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菏泽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菏泽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菏泽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菏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于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政府性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以及没纳入部门预算的购买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增强预算观念,规范预算管理;
  
  (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约束;
  
  (三)统一预算管理,统一配置标准;
  
  (四)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调整和执行;
  
  (五)集中采购、集中支付;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将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予以列出,并按照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的品目进行细化,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采购方式、参考单价、预算金额等。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国家倡导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等产品。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
  
  “一上”,市直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一下”,归口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查;之后转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所涉及的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采购方式、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价格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没有采购价格参考的,交由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归口业务科室将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或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后送预算科;预算科会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平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限额。
  
  “二上”,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限额,修改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程序按“一下”程序办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执行。
  
  第九条  没纳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单独布置和报批。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编制、汇总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内追加的部门支出预算中新增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归口业务科室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后(没有采购价格参考的由投资评审机构评审)送预算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先从政府采购预算结余中安排。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归口业务科室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转预算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受理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的合同价格,提出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的意见,转预算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价格,编制政府采购直接支付计划,经会计工作站、归口业务科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后下达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将政府采购资金存入国库统一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人凭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相关证明,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经会计工作站审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后,由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有关规定对部分支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同时按特殊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人凭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政府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相关证明,提出支付申请,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国库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由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业务科室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转预算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执行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归口业务科室和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后,转预算科,按政府采购预算结余处理。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结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结余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数与政府采购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预算结余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等支出;其他资金的政府采购预算结余按规定退回采购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按月分类、分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核算和统计工作,在月份终了5日内计算出各类、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结余金额,提出处理意见,转预算科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时,经归口业务科室审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意见,转预算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省属驻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没纳入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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