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征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2]20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改革,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引导供应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南京市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征集管理办法》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征集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改革,引导、规范供应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南京市协议供货网上竞价采购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含区县)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征集、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的征集、管理遵循“集中征集、统一建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南京市财政局委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征集供应商和建立供应商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初审,对入库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诚信记录以及维护供应商库。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网上竞价方式实施采购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
二、注册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供应商实行注册入库制度,凡申请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含协议供货中标厂家指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营业场所、服务机构或网点,有固定经营场所;
(七)具有经营产品的代理资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供应商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录采购中心网站(www.njzc.gov.cn)报名,按照系统提示登记、录入基本数据。
(二)网上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产品销售证明(如产品代理证书、牌、匾、协议等)到采购中心进行初审。
(三)采购中心应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供应商注册信息进行复审。
(四)复审通过的供应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
(五)公示期结束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成为正式库内供应商。
第八条 经营场所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和浦口区的供应商申请入库的,应事先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第九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不予审核通过;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三)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或清除出供应商库,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视情节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数额与其在库内的诚信情况相关联,诚信度越高所缴纳的保证金越低,鼓励供应商公平竞争、诚信履约。
第十一条 库内供应商实行定期征集、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半年为一期,到期后对库内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排名靠后一定比例的供应商出库,具体征集期限和出库排名比例数由采购中心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在网上公示。
三、库内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库内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及与其产品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在本市范围内参加除网上竞价以外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时,免于提供和审核其注册登记时已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库内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网上竞价报价活动;
(二)依法、诚信履行网上竞价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三)及时按期向采购中心报备所销售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四)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资质等情况发生变动的一个月内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采购中心;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网上竞价供应商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报价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中心负责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一)报价后无故撤销、放弃报价投标的;
(二)拱抬、操纵协议供货报价,或所报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三)控制货源,扰乱协议供货采购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立背离原采购内容协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擅自转包或分包的;
(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标准,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不按规定或恶意质疑,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有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认定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除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协议供货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成交后,确因报价出现明显数位差错等情况的,可以向采购中心申请撤销成交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撤销。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活动的诚信管理工作按照《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另发)的规定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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