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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作者:南通 发布于:2013-01-25 13:36:00 来源:南通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办法,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代理销售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直接提供工程、服务的各类企业(见附件一)。
  
  二、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合理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中小企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加以限制和以特定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其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进行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以及投标文件编制等方面的辅导,及时解答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努力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份额比例不低于30%,对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或者预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家具、印刷、物业管理以及软件服务等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向中小企业实行定点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评审标准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的评审方式和项目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六、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小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七、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尽量减少或免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要开辟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组织政府采购,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对在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可免除或减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八、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和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财购[2011]22号),采取以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为担保方式,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中标后的融资难问题,。
  
  九、科学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购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
  
  十、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人有意回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质疑,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十一、严格控制购买进口产品,凡属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标),如可替代进口产品的,原则上不应批准购买进口产品。
  
  十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二)。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http://www.shui5.cn/article/search_d4/$CA$D5$C8$EB_1_0_1.html>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http://www.shui5.cn/article/search_53/$D3$AA$D2$B5_1_0_1.html>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http://www.shui5.cn/article/search_53/$D3$AA$D2$B5_1_0_1.html>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 <http://www.shui5.cn/article/search_53/$D3$AA$D2$B5_1_0_1.html>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年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 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 -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 -(请填写:中型、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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