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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东阳 发布于:2013-02-20 16:28:00 来源:东阳

  东政办发〔2013〕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东阳市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阳市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村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集体资产出让、出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3.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
  
  (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职责。以镇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主建立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2.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3.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材料价格等信息网络;
  
  5.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6.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工作人员配备及素质要求。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巍山、南马、歌山镇应配备4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横店镇应按小城市培育的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好的理论修养、有较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条件。
  
  第二章  镇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范围为:镇内各级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集体资产出让、出租等项目,达到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额度的(凡达到市政府规定额度以上的,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应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  严格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或备案程序:
  
  1.国有资金投资的镇、村级项目及国有资产出让、出租项目需要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单位应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好交易审批表,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等,由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再由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2.村级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及村级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需要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申请单位应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交易备案表,并附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交易主体
  
  第五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第六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须以邀请招标等方式实施的,需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为:招标方(出让方)、投标方(竞买方)、中标方(受让方)。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或办理交易委托)与备案;
  
  (二)编制交易文件与备案;
  
  (三)发布交易公告;
  
  (四)交易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投标方(竞买方)提交交易保证金;
  
  (六)集中交易;
  
  (七)交易成交确认;
  
  (八)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方(出让方)在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申请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确定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落实资金或确定资金来源,编制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将有关交易材料报送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者邀请书等)由招标方(出让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交易文件应当包括交易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方(竞买方)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书及投标报价的要求,评标标准及交易时间安排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方(出让方)发售交易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镇广电站发布或视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凡属村级项目,还须在村公示栏发布),交易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如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其所需费用由招标方(出让方)支付。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资格预审或投标报名时,投标方(竞买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出让底价、中介机构选择、评标委员会组建、答疑、资格审查等应由招标方(出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标方(竞买方)应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等集中交易活动,对参与交易的投标方(竞买方)人数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出让方)应重新组织进行交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招标方(出让方)应将交易结果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由招标方(出让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签发交易成交确认文件。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须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签发交易成交确认文件,交易成交确认文件应事前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交易成交确认文件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改变交易结果或者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成交确认文件签发后,交易双方应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合同制度。
  
  (一)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二)廉政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三)聘请监督员,并与施工监督管理人员签订责任制。
  
  (四)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第十八条  招标方(出让方)应将合同副本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或举报。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交易行为无效的;
  
  (二)招标方(出让方)或投标方(竞买方)不具备招标(出让)、投标(竞买)资格的;
  
  (三)交易各方或投标方(竞买方)之间相互串通、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依法必须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才能交易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交易的;
  
  (五)应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进入中心交易,自行在场外完成交易或经劝阻后仍继续完成场外交易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严重违反交易程序,影响交易结果公正的;
  
  (七)其他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方(竞买方)串通投标:
  
  (一)投标方(竞买方)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方(竞买方)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方(竞买方)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方(出让方)与投标方(竞买方)串通投标:
  
  (一)招标方(出让方)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方(竞买方),或者协助投标方(竞买方)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方(出让方)向投标方(竞买方)泄露标底;
  
  (三)招标方(出让方)与投标方(竞买方)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方(竞买方)或招标方(出让方)额外补偿;
  
  (四)招标方(出让方)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标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一)交易项目按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招标方(出让方)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方(竞买方)投标;
  
  (三)招标方(出让方)对潜在投标方(竞买方)提出与交易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要求,如资质等级、业绩或其他要求;
  
  (四)招标方(出让方)强制投标方(竞买方)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五)招标方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含"包清工")后进行发包交易;
  
  (六)招标方(出让方)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得交易文件的潜在投标方(竞买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交易公平竞争的行为;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十)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方(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方(受让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方(出让方)应建立由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标方(出让方)必须对中标方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二)工程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单位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确认,按原预算编制口径及同等下浮率计算;
  
  (3)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工程变更达到规定额度的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招标方(出让方)、中标方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三)本工程变更管理未尽事宜,可参照东政办发〔2008〕158号文件执行,工程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第二十七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行为,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进而未进镇交易平台交易,或不按规定程序交易和不按工程变更规定予以工程变更的,或中标单位存在不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执行、故意拖延工期等不良行为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或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项目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技术资料;项目资金落实证明;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交易活动现场记录;中标候选人投标书;中标公示单;交易情况书面报告;交易结果通知书;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制度,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每季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上报当季公共资源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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