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3〕27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船舶行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国防科工办对《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31号)及财政财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采取补助方式的,对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采取贴息方式的,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不超过二年。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补助。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条件及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是安徽省境内的军工及民口配套、民爆、船舶行业、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建设的单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要求;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安全、航天航空、船舶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民爆物品、特种化工和军民两用新材料等领域军民结合产业的项目以及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不高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的比例提取。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项目法人出具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有关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投资补助方式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本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船舶修造、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汇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县军工及民口配套单位,将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书(包括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项目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申报文件资料分别直接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五条 对拟扶持项目,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根据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省财政厅对市县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印发的《安徽省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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