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办〔2013〕2号
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反馈。
附件:1.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
2.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5日
附件1
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缺乏规范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存在项目数量少、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狭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因此,在我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推动财政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省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做出贡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类管理,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强化财政资金投入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要结合我省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所有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省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
(二)购买范围。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省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具体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购买方式。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商,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由购买主体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四)购买程序。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当年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实际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公共服务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购买:
1.提出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确具体购买方式,提出购买需求和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等,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项目资金安排内容应当符合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组织实施购买。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服务承接方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项目组织实施。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4.开展绩效考核。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尽量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拨付。根据现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再另行追加安排。
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支付。
五、部门职责分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大的系统工程,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行。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级购买主体负责具体购买服务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
(三)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四)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组织购买,审核购买主体提出的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严格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
六、其他事项
2013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各有关部门确定。详见《2013年省级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表》。从2013年起,省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提出本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报财政部门汇总,经批准后下年度实施。
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审计及检查等服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常德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