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常德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细则

作者:常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3-05-10 11:32:00 来源:常德市财政局

  CDCR-2013-13002
  
  常财发〔2013〕5号
  
    
  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细则》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细则》已经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0日


  
  常德市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进入所辖行政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实施行政监督,区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政府采购有关的对象实施行政监督: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采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行政监督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查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七)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查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严格采购程序,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供应商及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每月向财政部门报告一次,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采购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上报年度采购预算;要严格按预算执行采购计划;要加强市场调查研究,科学计划,合理安排,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实施资金拔付等各个环节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及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因工作需要且又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提前作出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凡采购单位未编报年度采购预算且又不属于特、急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采购。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
  
  (三)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分别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要素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表。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规定的要素,按时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服务要求等。主要监督内容:
  
  (一)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是否按要求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是否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和报财政部门评审;
  
  (二)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是否在采购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项目的申请,是否经本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监督以下项目是否按规定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一)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10万元以上应由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1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由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主要监督内容:
  
  (一)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5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是否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四)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六)是否存在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现象;
  
  (七)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是否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监督内容:
  
  (一)采购单位是否成立了由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含纪检监察人员),并明确主要职责;采购机构是否明确代理业务负责人,并制定详细的代理服务方案;
  
  (二)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的,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三)是否按《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格式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
  
  (四)采购文件是否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响应)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是否符合由采购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及成员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专家,是否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谈判、询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
  
  (八)是否按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内容。
  
  (九)是否依法履行合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阻挠限制合法经营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限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进行规定以外的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不诚实守信、不认真履行合同及服务承诺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作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取消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诚信、操守、素质评价机制,凡与供应商或采购方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评标纪律和原则的专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再聘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