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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黑龙江 发布于:2013-05-15 10:52:00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财预〔2013〕10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出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预算支出进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各项支出按规定方向拨付使用,切实维护预算的刚性和约束力。
  
  (二)均衡性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支出预算,科学编制拨款计划,加强资金调度,均衡月度支出;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尽早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尽快拨付资金;预算部门应按照进度使用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均衡支出。
  
  (三)完整性原则。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应强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加强预算追加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规模,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四)安全性原则。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应加强支出管理,严禁以拨作支,虚列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全额编入预算。收入预算应根据本地区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税源结构特点、税收政策变化、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以及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情况编制,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本级安排但未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专项资金),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应提高项目预算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应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支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按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类别、品目和相关支出标准,全面、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采购预算,于当月申报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批复和下达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
  
  第九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转移支付,各级财政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和相关预算部门应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一)省级财政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应及时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统筹用于其他急需支出。
  
  (二)市县财政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应及时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应调剂用于急需支出。
  
  预算部门代编的预算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后90日内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的,应全部作调减预算并收回总预算处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前,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对可以预拨的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支出,应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拨付。
  
  第十二条 对项目支出,应抓紧与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内部审核审批,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对据实结算项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除涉密资金、救灾、维稳等公共突发应急事件资金外,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拨付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各预算部门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拨付。
  
  第五章 追加预算
  
  第十五条 对预备费、当年预计应安排的超收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第十六条 省直预算部门申报追加预算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于7月31日前申报,并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超过上述申报时限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市县预算部门追加事宜应结合实际,参照省级执行。
  
  第六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结转资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应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对结转超过两年以上(含预算确定期限一年)的项目,原则上应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经批准后应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二)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结转超过两年以上的(含预算确定期限一年),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部门结余资金,工资性支出结余除特殊情况外应全部收回总预算;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以及超过两年以上(含预算确定期限一年)的项目支出结转,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采购节约的本级财政资金,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采购节约的上级财政资金,财政收回后按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对于确需继续保留或重新安排支出的项目支出结余,经批准编入下年度调整预算。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市县预算编制审查工作,对收入不完整、收入增幅明显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不适应、以及支出安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财政厅应建议有关市县调整预算。对建议后仍未作调整的市县纳入预算执行重点监控范围,年末如有较大幅度超收,不得用于当年支出,同时省财政按其当年超收相应扣减省补财力或税收返还。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解下达支出任务目标,并对支出进度进行考评。原则上,省直预算部门及市县上半年支出进度应完成调整预算的40%以上,三季度应完成70%以上,前11个月应完成90%以上。
  
  (一)对未完成支出目标的省直预算部门,省财政厅将按季予以通报,并视情况调整支出预算或收回指标,并将当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等,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省财政厅按月通报市县支出进度完成情况,对未完成进度目标的,将相应调减国库资金调度额度,同时将市县支出进度情况作为增减分因素,纳入全省财政干部形象建设市县财政局长考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考评工作,市县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应高于上年,超上年部分,将视情况相应减少下年度省对其财力补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以拨作支”和“虚列支出”等不规范行为,发现上述问题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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