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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吉林 发布于:2013-07-09 16:21:00 来源: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车辆采购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选择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用网上竞价的车辆采购暂限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为询价(电子竞价)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CA认证并进入吉林省车辆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 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政府采购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 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  实 施 方 法
  
  第八条由采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计划批准为询价(电子竞价)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采购需求并发布采购公告,平台为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条 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并自动生成最终成交结果:
  
  (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特别提示,如同一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次报价的,以其在报价规定截止时间之前的合法报价中最后一次为准)。
  
  采购人在竞价截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电子竞价成交结果的,将在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曝光台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并将任务退回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最高限价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存在合格竞价供应商的,按原标准正常排序及生成成交结果。
  
  第三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二条采购人须按采购中心竞价系统要求,依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
  
  第十三条 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采购需求只限标准配置,不得包含装饰、装修或喷涂等额外要求。所需车辆均应明确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如所需车辆省内无法供货的,自行前往异地提车涉及的费用不得包含在采购预算内。
  
  第十四条 出现本规程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
  
  第四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十五条 供应商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省内、外跨地域参与竞价的供应商须响应采购人交货地点的要求,涉及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
  
  第五章 采购中心的操作
  
  第十八条 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合规性进行审核,如无节假日或国家特殊规定外,定于每周的周三、五集中进行竞价采购。具体项目负责人应对车辆价格变化有所掌握,并根据同一车型近(同)期政府采购价格及市场实际情况设置不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最高限价,规避供应商恶意抬高采购价格的风险。如出现合格供应商报价均超出最高限价,但未超出采购预算情形的,建议废标,但采购人坚持继续执行的,应由其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 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电子竞价成功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
  
  (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
  
  (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
  
  (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
  
  (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
  
  (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
  
  (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均以采购中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采购中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3年05月31日发布于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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