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眉财采〔2013〕15 号
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
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市监察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13 年 6 月 20 日
附件:
眉山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实施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协议供货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采购。
第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正版产品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产品由眉山市财政局委托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取得协议供货供应商库入库资格。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协议供货采购采用网上竞价和直购方式。
第八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由两家以上协议供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一种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
第九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发出订单,协议供货供应商确认订单,并直接成交的一种采购方式。
直购适用于同一采购品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或者采购品目所对应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实施网上竞价采购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通过市财政局审核。
(二)发布竞价公告。采购人通过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竞价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和服务要求、报价时间和竞价时间、降价幅度、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竞价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24小时并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除外)。
(三)报价。协议供货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的要求,通过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
报价时间为3个小时,且不能将报价时间设置在节假日或者其他非正常工作时间。
网上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报价无效:
1、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2、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3、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4、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5、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四)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网上竞价系统自动对协议供应商的有效报价按照从低到高排序,并自动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有效报价达不到两家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网上竞价。
连续两次网上竞价活动终止的,采购人报市财政局重新核准采购方式。
(五)结果公示。通过网上竞价系统将候选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等相关信息向所有参加竞价供应商公示24小时。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系统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48小时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
(九)采购人验收、支付采购资金。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单,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单和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采用直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通过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商品库中选择货物满足技术参数且标价最低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向其发出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服务要求以及采购人愿意接受的成交价格(小于等于预算,也可以低于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商品库的标价)等。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订单后,确定是否能够承接采购人的采购订单,并将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协议供货供应商有正当理由无力承接采购订单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重新向其他协议供货供应商发出采购订单。
(三)采购人确认同意承接采购订单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在24小时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供应商履约。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
(五)采购人验收、支付采购资金。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单,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单和支付采购资金。
(六)供应商应将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在采购完成后15日内上传到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启动、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结果;
(三)与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竞价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或者其他协议供货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订单;
(四)为谋取成交而恶意报价;
(五)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
(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与采购人签订背离采购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八)不按承诺的价格、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九)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采购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协议供货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价格;
(四)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采购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半年至一年并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价格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人员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八条
因协议供货供应商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其承诺价格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的采购审批表、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等文档格式,由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自动生成。
第二十条
各区县协议供货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6月30日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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