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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临安 发布于:2013-07-24 10:35:00 来源:临安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安市内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并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临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招管办、市交易中心等部门通过对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情况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市财政局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第六条  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范围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货物内容,委托临安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或市交易中心组织验收。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市财政局同意后,由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专家验收;特殊项目,市财政局可视情指定由监测中心验收。
  
  (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可会同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监测中心组织进一步验收。
  
  上述三类验收结果,应和其他招标文件等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委托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专家验收
  
  1.项目招标工作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应填妥《临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见附件1) 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申请表后,根据项目的特点,通知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验收,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应及时做好验收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一般在供货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报告(见附件2);需要实物测试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2.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应成立 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包括采购单位验收负责人、监测中心专业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在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参与验收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配合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采购单位纪检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被聘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1.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该项目采购的主要经办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小组要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参加;采购单位无该项目专业人员的,可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验收;但对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专家,不能聘其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3.验收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验收完成后,填写书面验收报告单。验收各方成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等实质性内容履约;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3.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验收报告单中标明“该项目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等字样。
  
  第十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电话63728425)、招管办(电话23616015)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采购人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临安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临安市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申请表
  
  2.临安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临安市财政局        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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