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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安徽 发布于:2013-08-06 09:49:00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高财政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提高财政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制订预算公开评审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坚持“科学、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范围主要是部门新增支出项目,重点是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较大且不易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民生工程项目按照选择征集公开化、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的要求,单独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是对部门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执行条件、预期效益、经费预算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在项目立项决策前进行审议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一、立项依据主要包括:(1)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宏观政策导向,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要求。(2)项目是否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能否交由市场来办。(3)项目是否属于省级政府支出责任。(4)项目是否与该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属于部门支出责任。
  
  二、执行条件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前,部门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项目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现有条件能否达到项目实施要求;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等风险因素。
  
  三、预期效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达到的预期目标;预期目标是否能在现有条件下,通过一定努力可以达到;是否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相关。
  
  四、经费预算主要包括:项目的支出方式是政府直接组织实施,还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实现;项目支出的数额及支出结构是否科学、合理;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具体细化,一经批复能否执行。
  
  第八条 预算公开评审采取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评审项目特点,分类组建评审专家组,召开预算公开评审会,项目单位负责人向评审专家组陈述项目相关情况。评审专家对照预算公开评审相关规定,独立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讨论和评议,汇总形成预算公开评审报告。预算公开评审报告为预算公开评审的最终结论。
  
  第十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结论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是预算公开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省财政厅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审专家库。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培训,使专家掌握有关预算编制的政策、要求和我省与预算公开评审相关的规定、方法、标准等。
  
  第十二条 参与预算公开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评审行为准则,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对于专家所在单位报送的项目,专家本人应回避。省财政厅为专家评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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