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重庆 发布于:2013-08-19 16:50: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
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1日
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种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以下4种特殊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
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
2、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4、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
(二)“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
1、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需要马上实施紧急采购的;
2、采购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服务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实施公开采购不能保证时间要求,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且已经同级政府批准。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要求,并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采购本市高新或支柱产业特定产品。
第三章 项目公告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告
(一)公告的形式
采购人拟申报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单一来源适用条件的项目,应先将相关内容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qgp.gov.cn)的《单一来源公示》栏目公示(附件1)5个工作日。
(二)公告内容: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采购品目、拟采购供应商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单一来源采购理由、公告时间、财政部门监督电话等(详见附表)。
(三)质疑处理
公告期间如有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的,财政部门应将质疑内容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财政部门,质疑处理完毕无异议的,进行下一申报流程。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行严格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
(一)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3)、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属于第三条(一)款2项情形的,采购人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由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填报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2)附2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属于第三条(二)款2项情形的,采购人在申报时应附同级政府批件。
第六条 专家论证
对于采购金额较大、技术指标复杂、设备专业性强、通用程度低,市场产品信息较少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要求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第七条 组织实施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20万以下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单一来源谈判。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专家库2名评审专家,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原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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