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作者:桂林 发布于:2013-08-26 13:20:00 来源:桂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财采〔2013〕7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桂林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2013年8月7日
桂林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桂林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依法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和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培训;处理供应商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编制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推动本单位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全面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及采购数量和配置标准等,经审核汇总后,及时送市采购办审查。审查完毕后,返回归口业务科室,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变更。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采购人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后,根据采购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申报。
采购人选择拟采购月份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要求完成的时间、前期准备时间、政府采购法定公告时间及项目实施所需的时间等因素。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当年三季度前完成申报。
采购人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严格按月填写桂林市政府采购计划(协议)申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申报表”)。如年度中追加预算,在申报月份政府采购计划时注明,并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认可。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采购人应按采购项目的属性有计划的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guilin.gov.cn)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并打印,落实采购资金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市采购办。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分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其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和协议采购申报。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属于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的,应编入协议采购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表1—4))
采购项目使用预算内、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都应先到桂林市财政局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相应部门预算管理科室签署资金落实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编制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应按申报表内容的要求完整填报,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采购计划在网上申报填报的内容必须与送达的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货物项目的具体技术参数、工程或服务项目要求、数量、单价以及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要求完成时间等。
(二)采购人报送的月份政府采购计划,应是已确定要进行采购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对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先办理报批手续。
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三)政府采购项目属预算安排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原则上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采购计划。
(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并出具相关的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
市采购办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一)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或终止计划的,必须提供该项目变更或终止的书面理由报告。取消后的采购项目如需重新启动,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二)未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实施采购,擅自组织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经费。
(三)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本月政府采购计划的,原则上延至下月审批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且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已收回的,下年度应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如因工作需要,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文件。
(四)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未经市采购办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第三章 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市采购办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对当月采购人申报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并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委托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包括技术参数、工程项目的预算书、图纸、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采购文件交付采购人。采购人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否则退回采购计划。
采购人的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能指定商品品牌或唯一参考品牌特定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交货时间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如果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在采购过程中,如因采购人原因出现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人应及时协助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言论。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数量;
(二)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金额较小的通用类货物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可以依规定分别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采购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品目及具体操作流程的相关文件,可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人应按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操作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违反协议或者不遵守中标承诺的,采购人可向市采购办反映。市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单位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并报市采购办备案。采购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批复的预算金额。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装修、市政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其招标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其依法实行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分别对工程建设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和招标代理费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市采购办审核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是否填列完整、需求资料是否齐全。
(二)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合同,交市采购办备案。市采购办审核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合同是否违规收取标书成本费和招标代理费。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市采购办办理招标、资格预审、澄清更改、中标等有关信息公告发布手续,有关信息公告除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财政网等政府采购媒体同时发布。
(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递交市采购办备案,招标文件应遵守财政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公布招标控制价。
(五)采购代理机构在行业管理部门抽取专家评委并在其行业有形交易场所开(评)标。招标结束后,将完整的招标情况资料和中标公告报市采购办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对未在行业有形交易场所开(评)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监管。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采购项目有行业验收规范的,按行业验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等相关单位成立履约验收工作小组,采购人的验收经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小组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验收内容,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对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每项验收事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毕,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验收单或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类的进度款支付需附工程进度相关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付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交市采购办办理付款申请手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按政府采购付款管理要求以非现金方式自行支付。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结算前,应将相关结算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认可的评审报告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项目结算资金来源如有发生变化的,在办理政府采购付款申请手续前,采购人必须填报《桂林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调整表》(见附件二)。如采购项目的结算金额超过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填报与结算差额资金部分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并同时附原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复印件、落实差额部分资金等书面材料递交市采购办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拨付及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按照《桂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桂林市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预算及批复文、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资金落实情况、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中标承诺、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付款申请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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