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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

作者:安徽 发布于:2013-08-27 10:42:0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办〔2013〕3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实施以来,各部门严格执行,切实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按照“完整、规范、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约束。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编细编实预算,尽可能将年度各项支出纳入年初预算。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省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通过调整结构仍不能解决而必须追加的支出,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追加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并报省长同意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应对重大应急事件的,按皖政办〔2012〕4号文件办理。
  
  三、预算执行中,对省级预算安排、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体分配原则,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集体研究并组织实施。其中面向全省分配、政策性强、连带作用大的重大专项资金,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涉及扶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整合归并,聚焦使用,依据规则分配,尽可能采用贴息、担保、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放大带动效应。
  
  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地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严格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和项目,并跟踪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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