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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实施意见

作者:天津 发布于:2013-10-09 10:59:0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采〔2013〕2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促进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就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作用,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节能环保产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ccgp.gov.cn)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形式发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投标产品须为节能产品。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其他产品。
  
  四、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的评审优惠标准。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给予其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各4%-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的,应当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4%-8%的价格扣除。
  
  在上述所设定比例幅度内,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节能环保产品的特点,设定合理的加分和价格扣除比例,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总包工程中涉及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总包供应商应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六、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尾款付款期限等措施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予以支持。原则上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的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
  
  七、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禁止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同时,对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可以适当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八、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全部或占采购金额50%以上的产品为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即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一方为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且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的合同金额占全部合同金额50%以上的,联合体视同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2013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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