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行为准则
作者:无锡 发布于:2013-12-03 12:56:00 来源:无锡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秩序,加强对会员(协议)供应商的管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所指会员供应商,指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登记,并经审查核准取得会员资格的供应商。
第二条 申请加入会员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重服务守信用;
(四)无任何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第三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按照《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详见“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之“供应商注册流程”
第四条 会员供应商可凭用户名、密码及CA证书参与“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上的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供应商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办理退会手续;办理退会时需提交《会员供应商退会申请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资料下载”)
第六条 会员供应商涉及工商、税务、营业地址、联系人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担供有效书面材料,以便及时更新备查。
第七条 会员供应商涉及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通知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 按照《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会员供应商每三年要接受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予以注册,否则将取消其参加“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会员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价时间截止后,擅自要求取消成交,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未按无锡市政府采购证(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会员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四)在江苏省范围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六)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会员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上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成交(采购证生成)后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证(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成交(采购证生成)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履行合同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履行的;
(九)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供应商有第九条之(一)、(二)款和第十条之(一)、(五)、(七)、(八)款情形的:暂停1至12个月的会员供应商资格、会员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发现会员供应商存在其它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会员供应商将开展每年1至2次的操作规范性检查,会员供应商按要求(详见检查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供应商应在每年1月5至1月15日期间,将政府采购证年度报表送至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资料下载”),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准则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准则予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1日
第一条 本准则所指会员供应商,指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登记,并经审查核准取得会员资格的供应商。
第二条 申请加入会员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保障,重服务守信用;
(四)无任何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第三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按照《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详见“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之“供应商注册流程”
第四条 会员供应商可凭用户名、密码及CA证书参与“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上的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供应商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办理退会手续;办理退会时需提交《会员供应商退会申请表》(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资料下载”)
第六条 会员供应商涉及工商、税务、营业地址、联系人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担供有效书面材料,以便及时更新备查。
第七条 会员供应商涉及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应及时书面通知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 按照《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会员供应商每三年要接受复审,符合条件的重新予以注册,否则将取消其参加“无锡市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 会员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报价时间截止后,擅自要求取消成交,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未按无锡市政府采购证(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会员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四)在江苏省范围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六)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会员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网上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成交(采购证生成)后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证(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成交(采购证生成)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履行合同的;
(八)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履行的;
(九)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不再重复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供应商有第九条之(一)、(二)款和第十条之(一)、(五)、(七)、(八)款情形的:暂停1至12个月的会员供应商资格、会员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发现会员供应商存在其它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会员供应商将开展每年1至2次的操作规范性检查,会员供应商按要求(详见检查通知)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供应商应在每年1月5至1月15日期间,将政府采购证年度报表送至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资料下载”),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准则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准则予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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