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入库,并取得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具有良好信誉的省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贷融资。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贷融资,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省本级政府采购信贷融资的银行,应当为江西省境内注册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江西省财政厅签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应坚持"市场运行,银企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信贷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经协议银行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无须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七条 与省财政厅签订《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协议》的银行,在供应商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加快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审批过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并加强对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要求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政策宣传和诚信考核管理,为做好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创造条件。
第十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办理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省本级政府采购信贷融资的银行首先向省财政厅提交开展试点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相应产品,以及提供相关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承诺。
(二)省财政厅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审查同意的方案,应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告。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银行的信贷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银行提出信贷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信贷融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贷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开设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注明。
(五)相关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贷融资的供应商及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与网上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同时相关银行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作为信用融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注明合同收款账号、融资金额等相关信息)盖章送省财政厅,并将受理情况上传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
(六)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省政府采购办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应加强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贷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各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贷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如下行为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省财政厅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贷融资;
(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产品;
(三)无故不及时还款;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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