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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4-01-14 10:01: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4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鲁财采〔2011〕39号)规定,制定本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
  
  已批准设立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内代理机构);省内代理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分支机构);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外注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分支机构)。2013年12月,新认定的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本次考核;2013年12月或之前,代理机构因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名称变更重新认定政府采购资质的,应按照本方案参加考核。
  
  二、考核期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次考核包括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 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计分方法及加(扣)分因素
  
  (一)计分方法
  
  1、省内代理机构单独计分,其考核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考核内容。
  
  2、省内分支机构不单独计分,其考核成绩作为其所在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有1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不得考核为优秀等次;有2家以上(含2家)省内分支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在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省外分支机构单独计分,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其考核成绩分别计算。
  
  (二)加(扣)分因素
  
  1、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规范化研究的通知》(鲁财采函〔201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依据评审结果,对课题成果被采纳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10分的适当加分;对占用课题不报研究成果或对报送成果敷衍了事的代理机构,在最终考核成绩的基础上给予1-5分的适当扣分。
  
  2、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自查总成绩与财政部门考核总成绩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的,其最终考核成绩再相应扣减5分。
  
  六、考核组织及要求
  
  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和各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省财政厅将在考核工作核实检查阶段,从各市财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分赴17市抽查复核已考核代理机构,抽查复核情况将作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考核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不认真、不履职、不负责以及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通报。在组织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有关考核表须经工作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考核工作组应通过社保部门或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用户终端,核实被考核机构专职人员2013年7-12月社保缴纳的明细,甲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30人,乙级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人数应达到10人。
  
  (三)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持证上岗等情况应现场核查;其他考核内容,以书面审查为主。
  
  (四)对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效率、持证上岗、信息报送七项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组要从被考核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随机选择10个项目进行审查;代理项目不足10个的全部审查。
  
  七、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分为五个阶段,时间安排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本次考核将取消补充考核。
  
  (一)自查填报阶段(1月1日至1月25日)
  
  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报《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山东省省内(省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3)、《2013年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4)、《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5)或《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6),与“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证明材料”(附件7)一并装订成册。
  
  被考核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1月25日前,将装订成册的考核自查材料(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负责考核的市财政部门。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考核自查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二)核实检查阶段(2月10日至3月20日)
  
  本次考核采取先核查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况、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情况,再核查其他考核内容的方式进行。对于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或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代理机构的,停止考核其他内容。省外分支机构无固定营业场所的,也要停止考核其他内容。
  
  对于专职人员缴纳社保、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和固定营业场所达到资格认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或省外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其书面审查的内容,考核工作组应核对所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原件;对现场核查内容,考核工作组应实地进行查看,并填写《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附件8)。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填写《2013年度被抽查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评价表》(附件9)、《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0)、《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附件11)、《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附件12)、《2013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附件13)。
  
  (三)汇总上报阶段(3月17日至3月31日)
  
  核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部门要在3月31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评价表》、《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和不予备案评价表》、《2013年度代理机构直接考核不合格等次评价表》、《2013年度省内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4)、《2013年度省内(省外)分支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15)、《2013年度代理机构考核现场核查证明》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4、15和考核报告同时上报电子版)。
  
  考核工作报告要注重对查找出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各市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一并报省财政厅。
  
  (四)抽查阶段 (4月1日至4月20日)
  
  本次考核,省财政厅考核工作联合检查组将分别到17市,对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关于抽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复核确认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等次,并对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省内代理机构和省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公示。
  
  八、考核处理
  
  (一)考核中经核实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报财政部进行处理,属于政府采购乙级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政府采购资格。省外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省财政厅不予备案。
  
  1、省内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达不到资格认定条件的;
  
  2、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3、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18人,政府采购乙级达不到4人。
  
  (二)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1、省内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的。即政府采购甲级达不到20人,政府采购乙级分别达不到7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视同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
  
  2、供应商对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3、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4、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5、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2项以上(含2项)考核内容均不得分的;
  
  6、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7、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考核应用
  
  (一)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直部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确定。
  
  (三)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四)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违反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五)在考核中,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以同一法人或相同半数以上的专职人员实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备案。代理机构被撤销政府采购资格或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及省外分支机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也不得变相以其他代理机构的名义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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